一个案子,两个法院,四份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工程款纠纷,施工企业不服终审已申请再审
导语
一个案子,两个法院,三个法官,四个判决,每份结果均不相同,这也让当事人心生困惑,到底应当采信哪一份裁判结果?南京大厂生态防护林项目一期工程绿化分包项目,历经一审、裁定补正、再审、二审多轮审理,围绕工程价款下浮比例、水淹与疫情苗木损失责任划分、管理费计取、工程取费标准等多个焦点,各方分歧巨大。目前,实际施工方南京冠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希望通过再审程序还原案件事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南京大厂生态防护林一期工程由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江苏博连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博连特公司再次将绿化施工业务分包给南京冠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由此形成多层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冠皓公司完成多个地块苗木栽植施工,于2019年12月底完工,案涉整体工程在2020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之后,各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重大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冠皓公司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支付拖欠的四千余万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最初作出(2023)苏0192民初12275号一审判决,后续又出具民事裁定对判决数据予以笔误补正。之后该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启动再审程序,作出(2024)苏0192民再7号再审一审判决,调整了工程款、损失金额与责任认定。冠皓公司与博连特公司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双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2025)苏01民再3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了此前一审、再审一审及补正裁定全部文书,改判由江苏博连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冠皓公司支付工程款11464904.24元以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驳回冠皓公司对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求。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多层违法分包情形,冠皓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方以及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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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皓公司对这份终审判决不予认可,已经正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提出多项异议理由。
其一,针对水淹苗木损失责任划分。2020年7月项目所在地遭遇强降雨,310地块大量栽植完成的苗木被积水淹没死亡。该灾害事实经过建设、监理、审计、施工四方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相关现场记录表对灾害情况予以记载,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也已经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损失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
冠皓公司一方表示,既然四方主体签字确认灾害事实,合同条款亦有清晰约定,该自然灾害带来的后果并非施工方人力所能阻挡。就好比西藏突发的泥石流,属于人力难以干预、难以阻止的自然事件,苗木死亡不应归责于施工管护过错,相应损失理应由总包链条上的责任主体全部承担。
而二审判决认定汛期属于季节性可预见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判令冠皓公司自行承担60%水淹损失。冠皓公司对此判决结果难以认同,希望再审阶段可以重新核查四方签字证据与合同条款约定,厘清该项损失的责任归属。
其二,疫情造成苗木死亡损失分担问题。新冠疫情封控期间,现场养护工作受阻,出现苗木损耗。冠皓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苗木损失不应由实际施工企业分担;二审法院酌定由冠皓公司承担50%疫情苗木损失,该责任划分成为双方重大争议点之一。
其三,工程款15%下浮效力争议。冠皓公司表示,自身与博连特公司签署的分包协议中,并未书面约定工程款需要下浮15%,总包方与大陶公司之间的下浮约定,不能越过合同相对性约束冠皓公司。法院依据微信沟通结算文件,认定冠皓公司知晓并且认可15%下浮,冠皓公司不认同该裁判逻辑,认为重大结算让利事项应当具备明确书面合意,不能依靠推定、默示予以认定,重复下浮会造成施工方利益严重受损。
其四,管理费收取与工程取费类别争议。案涉分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二审依旧酌定按8%比例扣除管理费。冠皓公司提出,博连特并未充分履行对应的管理义务,不应当收取管理费;同时案涉项目体量巨大,应当按照一类工程标准取费,而案件全程均按三类工程计价,直接压低整体工程价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收益。
建筑工程领域多层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维权历来存在举证难、结算难、损失责任划分难等现实困境。冠皓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投入人力物力完成案涉绿化施工,希望再审阶段能够充分核查全部证据,厘清各方权责,依法改判,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截至发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再审申请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正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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