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的扒女人裤子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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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保定市高阳县正信楼门口,一名女子当众殴打另一名女子,并扒掉对方裤子。事发过程被拍下并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8月31日,记者联系到目击者张先生(化名),张先生称,事情发生在29日中午正信楼门口,自己带着孩子所以没有靠近。“因为这个地方属于闹市区,所以围观群众也比较多,附近有特警执勤,警察来了之后把打人的女子控制起来,被打的女子送到医院去了。”
9月1日,记者先后致电高阳县委宣传部、保定市委宣传部了解情况。|
看看,如今记者做新闻太简单太方便了,“联系到目击者张先生”,几个电话,一篇新闻稿就出来了。
#女子当街被殴打扒裤警方已介入#——该话题很逗:女子裤子当众被扒掉,警方难道还不介入?难道当看戏?当然要介入啊。这是正确的废话啊。
女子扒女人裤子的新闻事件,网友很自然会想到扒裤子的动机,联想上最经典的动机,比如这个网友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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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起因:综合目击者与知情人士说法,冲突根源为私人情感与婚恋纠纷,施暴女子怀疑受害女子与自己伴侣存在不正当关系,长期积怨。”须说明的是,该类信息非官方信息,切勿轻信,以免给受害者扣帽子造成二次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扒裤女子认为被扒裤女子和自己老公有染,正确的方式不是打自己的老公?正确的方式不是离婚?舍不得打自己的老公,去打别的女人,这是什么流氓手段?
不管原因如何,动机如何,殴打、扒裤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是必须要惩罚的,就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应当严惩。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殴打、扒裤这类极端侮辱行为,已经完全超出普通纠纷的范畴,任何所谓“前因”都不能成为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公然违法的借口,必须依法严肃处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阳县该施暴女子行为明显违反该两条规定,构成殴打他人和公然侮辱他人,处拘留和罚款是没有问题的,也是理所当然的。进号子吃一段时间减肥餐大有裨益。扒的是裤子,进的是号子,丢的是面子。求锤得锤。
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该暴力行为若情节严重,被扒裤的女人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扒裤女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这起在闹市区当众扒掉他人裤子的行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极端践踏,既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突破社会公德底线,也明显触碰了法律红线,必须同时在道德层面严厉谴责、在法律层面依法严惩。
相关部门除了处置和严惩施暴者,也需要对网络上恶意传播、恶意造谣受害者的账号进行清理处置,避免事件进一步发酵伤害当事人。
在公共场所遵守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守住的最基本行为底线,也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前提。可惜,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讲道德、守底线的,这不,我刚又看到一个缺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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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咬人后狗主人想跑# 遛狗不牵绳,狗扑了几个路人,咬到男子后狗主人想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狗咬人不仅仅要赔钱,还要对狗主人予以罚款和拘留。
希望当地公安部门及时看到这个视频(不要假装看不见),及时拘留了这个不牵狗绳的女狗主人,退而求其次也得罚款1000元,再退而求其次也得罚酒三杯。
公共场所扒女人裤子可耻,公共场所不牵狗绳同样可耻,这两种行为都该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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