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法治报
近日,昆明一家野生菌餐馆遭遇盗窃。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深夜潜入店铺,3次经过收银台,却没有拿走店里的现金财物,对店内的鸡枞菌、干巴菌也视而不见,唯独偷走了见手青。店主盘点发现见手青被盗之后,第一时间报警。
记者采访时,店主表示,见手青处理不当食用极易中毒,担心万一男子因回去烹饪不当导致食物中毒,会不会回来找餐馆麻烦?对此,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表示,店家担心男子吃见手青中毒,实际上是其对盗窃嫌疑人食用从其店内拿走的野生菌后中毒致自身损害,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担忧。
白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野生菌餐饮业经营者既是食材提供者,也是加工者,其对进店消费者因食用野生菌而中毒受到损害的,依法应当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推定餐厅经营者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餐厅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能证明己方已尽到服务提供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盗窃嫌疑人食用其盗窃所得的见手青后中毒并向店家追索赔偿的,店主可根据监控视频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反有权根据被盗野生菌的价值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盗窃嫌疑人的行政(治安)或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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