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安徽财经大学的一则通报,把法学院教师蒋某某和学生万某某推上了舆论前台。二人合著发表于《南方金融》的论文被指学术不端,媒体质疑的焦点具体而刺眼:多处民事判决书的注释编号呈连续数字排列,看起来不像真实存在的案件,更像“编造”出来的证据链。
![]()
学校调查后给出的结论是:论文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部分案例系作者对AI检索结果的误信,对AI生成内容缺乏警惕与严谨,存在AI使用不当行为。处理结果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评优晋升和科研奖励申报资格两年。
这份通报值得逐字细读。它没有使用“学术不端”四个字,而是用了“学术不规范”。这个用词差异,恰恰是公众最容易忽略、也最值得普法的地方。
一、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我看到不少网友的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造假吗?为什么只说是“不规范”?是不是学校在“大事化小”?
这里需要先澄清一个关键认知: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学术不端”是一个有严格界定的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道德标签。
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范围有明确列举,主要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成果上署名,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以及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写论文等。
对照来看,如果蒋某某和万某某确实“编造”了不存在的判决书作为论文注释,那应当属于“伪造注释”或“捏造事实”,构成学术不端。但学校的调查结论是:部分案例系作者“误信AI检索结果”。也就是说,调查组倾向于认定作者并非主观故意造假,而是被AI生成的内容误导,属于过失性的“使用不当”。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在法律上从来都是关键。同样是把别人的东西写进自己的论文,明知故犯叫剽窃,疏于核查叫引用不规范。前者是学术不端,后者是学术不规范。两者在定性、处理力度、记录影响上都有本质区别。
这不是替谁开脱,而是在说明一个基本事实:定性需要证据,需要区分主观状态,不能仅凭“看起来像”就下结论。学校调查组由五名校内外专家组成,他们做出的结论是基于对论文生成过程、AI使用记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的综合判断。公众可以不认同,但应当理解这个判断的逻辑起点。
二、AI时代的学术陷阱:工具无罪,使用有责
这个事件真正值得深思的,不是某一个人有没有“倒霉”,而是AI工具进入学术写作之后,整个学术规范体系正在面临一场静默的冲击。
过去,一个研究者要“编造”一条判决书注释,需要自己去虚构案号、当事人、裁判日期、判决内容——这几乎必然留下明显破绽,而且需要明确的造假意图。但今天,你只需要向AI提问:“请帮我检索几起与XX问题相关的民事判决书”,AI可能会在几秒钟内生成一份格式规范、案号连续、内容貌似合理的“检索结果”。如果你不加核实直接引用,错误就发生了。你没有“故意编造”,但你确实“没有尽到核实义务”。
这就是安徽财大通报中“误信AI检索结果”的含义。作者可能真的没有意识到AI给出的案例是虚构的——但这恰恰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 当AI能够以极高的效率生成“看起来完全可信”的虚假信息时,研究者如果仍然沿用过去“看到即引用”的习惯,学术质量防线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崩塌。
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已经明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研究者应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使用AI生成的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使用AI工具应当在论文中作出说明。这些要求背后的逻辑很简单: AI是辅助工具,不是责任主体。无论AI给出了什么,最终署名的是人,负责的也必须是人。
三、联合署名意味着什么:学生和导师,谁在“带”谁?
这起事件中另一个值得关注但讨论不多的面向是:论文由教师和学生联合署名。按照学术惯例,通讯作者或资深作者对论文的整体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一个法学院教师,面对带有判决书注释的论文,是否有能力、有义务核实那些注释的真实性?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学院教师的基本学术训练之一,就是查阅和核实裁判文书。如果连连续编号的判决书注释都没有引起警觉,这暴露的已经不仅仅是“AI使用不当”,而是更深层的学术审慎意识缺失。
但事情还有另一面。现实中,不少导师与学生合著论文时,导师的实际参与度并不高。学生负责初稿、导师挂名指导,这种模式在部分学科中并不罕见。问题在于: 署名就意味着责任,而不是荣誉。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成果上署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反过来推演,参加署名就意味着对成果的实质性贡献和相应责任。
所以,无论是导师“放手”让学生用AI生成内容后未加核实,还是师生共同“误信”了AI,责任都不应以“我不知道AI会这样”来消解。学校对师生作出同等程度的处理,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署名即负责,不因身份而有所区别。
四、撤稿为什么“快不了”:一个被忽略的制度盲区
通报中提到,《南方金融》编辑部已联系作者,但完成知网等数据库撤稿需履行内部流程,进度取决于作者提交材料。不少网友对此感到不解:既然学校已经认定论文有问题,为什么撤稿不能马上完成?
这涉及学术出版的运作机制。期刊撤稿通常需要作者提出申请、编辑部审核、编委会或主编确认,再通知数据库执行。如果作者不配合提交材料,撤稿程序可能被拉长。这暴露了一个制度层面的尴尬: 学术期刊对“问题论文”的处置效率,高度依赖当事人的配合意愿,缺乏更强制的退出机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撤稿可以无限期拖延。在学术规范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期刊如果对已经公开认定存在问题的论文不采取行动,自身的学术公信力也会受损。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五、比惩罚更重要的:建立AI时代的学术“刹车系统”
安徽财大对当事人的处理,力度不算最重,但信号是清晰的:AI可以进入学术写作,但不能替代学术判断。通报中“举一反三”四个字,不是套话,而是指向一个真实的问题—— 当AI工具在高校师生中的渗透率快速攀升,有多少人真正接受过“如何正确使用AI做学术”的训练?
我看到一个令人不安的空白:大多数高校的学术规范教育,仍然围绕“不要抄袭”“不要造假”的传统框架展开,对AI使用的边界、风险、核实义务几乎没有系统性的教学安排。学生们在“会用AI”和“用对AI”之间,存在巨大的认知鸿沟。这次安徽财大的事件,不过是这道鸿沟的一次显影。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事件的价值不在于“抓了一个典型”,而在于它让一个此前模糊的问题变得具体: 当AI生成的内容足以以假乱真,学术诚信的防线必须从“事后追责”前移到“事前辨识”。 研究者需要被训练出一种新的“AI素养”——对AI输出内容保持系统性怀疑,将“核实”视为使用AI的默认前置动作,而不是事后补救。
惩罚的目的从来不是惩罚本身。如果这起事件能够让更多高校把“AI学术使用规范”纳入必修的学术训练,让更多师生意识到“署名即责任”不只是纸面规则,那么它就有了超越个案的公共价值。
安徽财大的通报给出的是一个结论,但更大的问题悬而未决:在AI越来越“能写”的时代,我们靠什么守住“人”的学术底线?答案不在某一所学校的通报里,而在每一个拿起AI工具的人,是否愿意在点击“生成”之后,再做一次“人”的核实。
我愿意相信,这件事的最终意义不是让谁“社死”,而是让更多人明白:工具可以替我们跑得更快,但刹车必须踩在自己脚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