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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是什么?
通俗讲,取保候审就是人不用关在看守所里,但也不能随便跑,案子在继续办。法律的定义是: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它不是"放了",是"换个方式管着"。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在侦查、起诉、审理,没有结案。
第二,它是限制自由,不是剥夺自由。人没被关押,但活动范围、出行、证件都受限制。也正因如此,法律只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如果最后判了实刑,该执行多久还是执行多久。
第三,谁决定、谁执行,是分开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能在各自诉讼阶段决定取保候审,但执行统一归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以及办理国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对普通刑事案件而言,落脚点就是居住地派出所。
二、什么情况能取保?四类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四类可以取保的情形:
情形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比较轻,判不了多重刑罚。"独立适用附加刑",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单独适用的情况。
情形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实务中用得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关键就看"社会危险性"。
情形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注意法定前提仍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中"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有专门标准参照执行,分别参照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法《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不是自己说了算。
情形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防止超期羁押的法定出口——法定办案期限到了必须变更措施,案子还要继续办的,可以取保候审。
三、"社会危险性"——取保的核心门槛
取保的门槛,说到底就是判断一个问题:这个人放出来,会不会出事?《刑事诉讼法》第81条列举了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这虽是逮捕条款,但实务上反过来作为取保可能性的评估框架——只要不存在下面这些风险,就倾向于能取保: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取保规定》(公通字〔2022〕25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其第3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是义务性表述,不是"可以",是"应当"。还有一点很重要:《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明确,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换句话说,认罪认罚有利于社会危险性评估,对争取取保是有利因素。
四、怎么申请?谁能申请?多久答复?
谁能申请?四类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找谁申请?看案子在哪个阶段:(1)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2)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3)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
多久答复?《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法定时限,申请时心里要有数。若认为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作为的,可以依法申诉、控告。
五、保证人保证 vs 保证金保证:怎么选?
取保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使用。
保证人保证(人保):找一个符合条件的人做担保。保证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保证(财保):交一笔钱到办案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
关于担保方式的最新导向:2025年12月起施行的公安部《保证金新规》(公通字〔2025〕22号)第3条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规定》第4条确立了更严格的要求: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六、保证金交多少?分级指引
这是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
起点数额:1000元;未成年人为500元。
收取标准指引(仅适用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案件):1.涉嫌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造成财产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或可能判财产刑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可能判处的财产刑金额收取;2.其他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原则上1000元至5000元;3.其他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则上5000元至50000元;4.未成年人的:原则上500元至3000元。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上浮上限;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达成和解赔偿谅解、确有经济困难等情形的,可以在上述范围内适当降低。
大额审批备案:收取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案件重大复杂确需收取2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两条硬要求:1.保证金必须存入专门账户,办案部门和民警不得以现金、转账等任何方式代收代领;2.责令在三日以内一次性交纳;到期不交纳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七、取保后必须遵守什么?九项义务清单
取保出来不等于自由了。义务分两类:
五项法定义务(所有人必须遵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项酌定义务(决定机关可以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几点提示:1."离开市县"要事先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往返日期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申请的,可以先电话、短信提出并及时补办书面手续。2.检法决定取保的,出门要"双重把关",执行机关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3."特定人员"的范围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同案人员等;"通信"涵盖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网络平台交流等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4.不准出境,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依法不准出境。
八、违反义务的处理:情节轻重区别适用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保证人也担责。保证人未履行监督、报告义务,查证属实的,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如帮助逃匿、串供毁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证金能退吗?怎么退?
能退。退还的基本条件: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
禁止扣减:禁止以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任何名义扣减应当退还的保证金。
退还方式:可凭决定书到银行领取,也可由公安机关通知银行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提供的账户;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特殊情形的处理:1.因失去联系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退还,或通知后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的,保证金暂存在专门账户——不是上缴了事,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如数退还;2.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处理: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没收,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退还。
没收也有严格标准,应当没收全部的三种情形:1.企图自杀、逃跑;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诉讼正常进行;3.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
可以没收部分的五种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经传讯不到案;3.变动住址、单位、联系方式未按时报备;4.违规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5.未按规定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擅自离开所居住市县、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可没收一半以上直至全部。
不予没收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未妨碍诉讼;情节轻微且在公安发现前主动报告并纠正;受欺骗、引诱、胁迫且能提供证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突发严重疾病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障碍消除后及时报告。另外,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仅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不得没收保证金。
以"传讯不到案"为由没收的三个前提(须同时满足):1.已制作传讯通知书并送达(无法送达的已注明并附证明材料);2.预留合理到案时间(本地执行至少24小时,异地预留合理在途时间);3.传讯频次合理,无连续传讯或短时间内多次传讯。
没收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还必须保障陈述申辩权,当面陈述意见的五日内安排听取,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不服怎么办?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收到相关告知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路径相同(分别五日内申请复议、复核)。
十、取保期间最终无罪,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就取保候审本身而言,原则上不能。原因在于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只是受限并未被实际剥夺羁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3号,现行有效)中即明确: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部分限制,但实际未被羁押,宣告无罪后该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两条重要的例外通道:
一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的羁押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2条: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未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上"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前曾被拘留、逮捕并实际羁押的,可就该羁押期间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从未被羁押,仅被取保候审,则一般不产生人身自由赔偿问题。
二是可诉性问题要看清边界:取保候审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均系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确救济渠道就是上文所述"复议+复核",以及申诉、控告,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反映。
十一、数据说话:非羁押已成常态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非羁押候审已经是多数轻罪案件的常态,以下都是官方发布的数据:
1.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的54.9%降至2022年的26.7%,为1985年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同期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
2.司法口径显示,诉前羁押率2002年曾高达91.5%,二十余年间大幅下降。
3.据《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4422件次,提出变更建议或直接变更24660件次,防止"一押到底"。
2022年《取保规定》的全面修订和2025年《保证金新规》的出台,正是这一趋势的制度落地。可以预期,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将走非羁押路径,取保候审已经不是例外,而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常规选项"。
十二、五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取保候审=没事了。”不对,取保只是换了一种强制措施,案件仍在办理中。该起诉还起诉,该判还判。真正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形态是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误区二:"交了保证金就一定能退。"不一定,违反规定会被依标准没收;取保期间涉嫌故意重新犯罪的会先予暂扣、判决生效后处理。但只要没违规也没故意犯罪,解除时就应如数退还,任何人无权扣减手续费。
误区三:"取保期间我可以去外地办事。"不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事先书面申请,说明事由、路线和往返日期,经批准才能走;紧急情况可先电话、短信再补书面手续。检法决定的取保,执行机关批准前还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误区四:"取保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不能,现行法律仅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
误区五:"保证金被没收了,我可以打行政官司要回来。"不能。没收保证金等属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正确做法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五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或依法申诉控告。
十三、期限:最长多久?何时自动解除?
每个办案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实践中,同一机关累计适用取保候审不得超过这一上限;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
跨阶段衔接:案件移送下一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变更保证方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继续采用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取保期限即将届满而受案机关仍未决定的,移送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六种情形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且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结语:
取保候审正从"少数人的幸运"变成多数轻罪案件的常态。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读懂规则的意义在于两点:第一,符合条件就要依法争取,"应当适用"不是一句空话;第二,取保之后更要珍惜,一份被没收的保证金背后往往就是一个本可避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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