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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往想一想,提高警惕莫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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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南陆清风

阳光交往ing

慎交友、严言行,守好交往底线

明纪律、知敬畏,筑牢作风防线

本期漫画说纪

由清风侠为您带来——

《杜绝不正当交往》


严防不正当交往应做到→



以案释法:

破除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一:确立恋爱关系、对方自愿,便无需担责

典型案例

18岁的张某与11岁的林某因游戏相识,互加社交好友发展为网络情侣。此后张某多次专程从外地前往福州,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林某家长发现并报警。

判决结果

张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恋爱、网友等任何关系,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清风说法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性行为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法律明确推定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自愿”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司法机关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依法处置。这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绝对保护,更是全社会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

误区二:不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可以免责

典型案例

16岁的陈某邀约13岁的徐某前往酒吧饮酒,次日凌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徐某家长报警,陈某以不知对方真实年龄为由进行辩解。

判决结果

结合被害人身体特征、言行举止等综合研判,依法认定陈某应当知晓对方为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清风说法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被害人实施性侵,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外形、言行、生活状态等方面能够判断可能为幼女的,同样认定行为人“明知”。

是否知晓被害人年龄,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不知情”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常怀法律敬畏、恪守行为边界,方能守护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2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生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法律,虽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情节轻重,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二)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性质、情节,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纪律记心中,交往有分寸

战友们应当

从一言一行严起

从小事小节守起

纯洁思想、纯洁操守、纯洁交往

走好军旅每一步


主 编 |陈一凡

监 制 |张鑫朝

编 辑 |时光辉

投稿电话 | 010-66-89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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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电波,永不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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