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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当中,经常出现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的情形。有的案件就此二次开庭,有的案件则直接要求辩护人出具书面质证意见。指控证据的调取程序反复开启,程序边界形同虚设。本人认为,庭后再行接纳控方补充证据,无论是复庭审理还是仅开展书面质证,均于法于理不合。
公诉机关于审判阶段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判阶段经补充侦查新获取的证据,另一类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收集固定、此前未予移送的既有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庭审理中出示已收集在案的既有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出示必要的,方可准许出示。
而针对补充侦查取得的新证据,除被告人提出立功线索外,一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应当由出庭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再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予以准许,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案件提起公诉,本就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兼顾诉讼效率,同时实现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法律对上述两类证据在审判阶段的补充提交,均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除厘清补充证据的类型之外,法律对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实施主体同样设置严格约束。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实施侦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或书面要求其补充提供既有证据材料。
据此,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不能主动主导审判阶段的侦查工作,仅处于被动协助的地位。这也是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案卷整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本质区别。但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以公安机关名义开展取证的情形,形式上冠以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之名,实质上却变相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规避审判阶段应当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法定要求。
虽然法律对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本人以为,司法实践中庭后补充证据催发二次开庭或催交辩护词的乱象应当予以限制,举证期限应严格限制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之前,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之前,庭审程序具备回转空间,可以重启举证、质证活动。同时该条中提到,既然只有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才能恢复法庭调查,若公诉方庭后补充举证,此时公诉方的举证权获得比辩方更优越的地位,显然是对控辩对等地位的冲击。
而该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同时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即应当宣布休庭,交由合议庭开展评议。被告人最后陈述,正是庭审程序与评议程序的分界节点。进入评议阶段之后,法律仅规定合议庭可以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亦可以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但并未设置公诉机关继续补充提交指控证据的制度空间。
公权力行使应当恪守法无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案件休庭进入评议阶段,公诉机关不应突破法定程序,继续向法庭补充提交指控证据,应当尊重既有的审判流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明确赋予刑事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最低限度公正审判权利。该规则虽未直接转化为我国刑事诉讼成文法条,但契合我国刑诉法保障人权、公正高效的核心宗旨,也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应有之义。及时获得公正的裁判,是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性诉讼权利。
若司法实践无底线纵容庭后反复、无序的补充侦查,放任庭审程序多次回转、审理周期持续拖延,看似是为查清实体事实,实则是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变相剥夺与实质侵害。被告人长期处于诉讼状态不确定、法律地位悬而未决的焦虑之中,公正审判权遭到侵害。
不可否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本身具备正当价值。其在监督侦查行为、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因此,为追求实体真实、兼顾个案公正,程序的适度回转与补侦机制在现阶段仍有保留的必要。
但受制于长期以来检法配合的办案惯性,以及追诉成功率的现实导向,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明显滥用。部分案件利用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规避无罪裁判风险,通过反复补证变相延长审理周期,以多次程序回转加重辩方质证与应诉负担。
更值得反思的是,大量庭后补充证据内容重复、并无实质补强,仅在形式上看似完善了指控体系,实则对定罪量刑作用微乎其微。程序的反复倒流与无故审判延期一样,不仅徒增司法成本,更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应诉与辩护压力,实质侵蚀了被告人获得及时、公正审判的法定权利。
综上,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新证据出示、程序回转,均应当严格限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终结之前。该边界既完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守住了补充侦查制度查清事实、保障公正的立法初衷,又能有效杜绝程序滥用、恶意拖延审理的乱象,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追诉需求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作者:盛岚律师)转自“没有但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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