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欠债权人赵某100万,法院判决后孙某拒不履行。赵某发现,孙某在判决生效前一个月,把自己名下价值300万的房子以80万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亲哥哥,并且已经过户。赵某气得直跺脚:“这不是明摆着转移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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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先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行使期限: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孙某的案子能否撤销?】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孙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市场价300万,卖80万,低于正常价的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②这个行为影响了赵某债权的实现。孙某卖房后名下几乎没有其他财产,导致赵某执行不到钱。③孙某的亲哥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孙某欠债、这个价格明显不合理。兄弟之间交易,法院会推定其知道。三个条件都满足,赵某可以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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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怎么行使?】
①起诉孙某和其亲哥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哥哥配合将房子过户回孙某名下。
②注意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赵某发现时,距离卖房刚过1个月,时间充足。
③法院判决撤销后,赵某再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房屋。
【四、如果房子已经被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怎么办?】
如果孙某的亲哥哥又把房子卖给了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内情、支付合理对价、已经过户),那赵某就不能再撤销了。只能向孙某和他哥哥索赔。所以发现后要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子再次被转卖。
【五、什么价格算“明显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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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比如市场价300万,卖210万以内可能还算合理,卖200万以下就危险了。本案80万远低于70%(210万),明显不合理。
【六】给债权人的建议
发现债务人以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友,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在1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不要拖,超过1年撤销权消灭。
【律师最后说一句】
债务人把房子低价卖给亲戚?别急着放弃,债权人撤销权就是专门对付这种操作的。1年内起诉,房子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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