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为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警示震慑,现对广宁县山宁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旨在通过剖析真实案件,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
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9日至7月3日,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组到肇庆市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发现广宁县山宁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存在2项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一:加臭量严重不达标。该公司液化石油气加臭量自检台账记录均高于标准要求的50mg/m³,但检查组现场抽查2个气瓶实测加臭量仅为1mg/m³,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据住建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判定为重大隐患。
隐患二:防爆设施失效。该公司充装间一个防爆照明灯接线盒备用接线口未进行封堵,烃泵房壁挂式防爆电风扇的电源配电箱与防爆挠性连接管的接头松动,不用任何工具即可轻松拧开,防爆性能显著降低。根据住建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查处情况
肇庆市城管局立即责令属地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治,并依法实施“一案双罚”:2026年7月23日,广宁县城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以罚款19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共计处以罚款7万元,累计罚款26万元。目前该企业仍停业整治中。
三、法律依据
(一)隐患判定依据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场所,存在违反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中关于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八条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五项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三项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肇庆人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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