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宝迪”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宋XX死亡。山东XX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对宋XX所驾电动三轮车的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宋系XX服务中心职工,该单位为包括宋在内的5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宋因交通事故死亡后,XXXX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经核实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出险,拒绝予以理赔。
法院认为:宋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XXXX作为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理赔金。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否得以免除。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的“宝迪”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但宋无驾驶证,所驾驶的机动车也没有行驶证,为此拒绝理赔。
经审查,宋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该鉴定意见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方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鉴定机构根据车辆的动力、速度、质量、外观尺寸等,结合相应机动车的安全标准等所作出的技术上的认定,仅可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证据,并不能在法律或常识上以此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属性。而且,依现行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方能到机动车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核发驾驶证等手续。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截至案涉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宋所驾电动三轮车系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或有相关强制规定将类似宋所驾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并核发相应牌照及驾驶资格证的事实。
换言之,宋是在客观上无法取得该电动三轮车的行驶牌照及驾驶资格证,并非主观上存在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机动车的故意。案涉保险条款免赔情形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针对可以办理相应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资格的车辆和驾驶人而言,宋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情形显然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上述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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