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怀孕来捆绑公司的业绩考核。”
贵阳一家公司,理直气壮地说出了这句话。
说这话的时候,他们刚把一个怀孕的女员工辞退了。
据媒体报道,罗女士,去年12月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做客服副经理。
今年6月查出来怀孕了,她挺高兴的,第一时间就跟公司说了。
孕期她也一直正常上班,没耽误工作。
结果没多久,公司找她了——业绩不达标,调岗降薪。
从项目经理降到客户主管,工资从八千多降到两千五到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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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斩都不止,直接砍到膝盖了。
她肯定不愿意啊,八千变三千,还干着差不多的活儿,换谁谁能接受?
然后公司直接把她辞退了。
这还没完,更让人不是滋味的是公司那个回应。
公司负责人何先生说了,调岗降薪和辞退,都跟怀孕没关系。
原因是5到7月绩效考核没达标。
“不仅是对她,我们对所有人都一样”。
最后来了一句——“不能以怀孕来捆绑公司的业绩考核”。
你听听这话。
“不能以怀孕来捆绑公司的业绩考核”,这话说得,好像罗女士拿怀孕当挡箭牌、故意不干活似的。
可人家查出来之后一直在上班啊,什么时候拿怀孕说事儿了?
明明是公司先降薪,人家不同意,然后把人辞了。
怎么就成了她“捆绑”公司了?
更让人不舒服的是公司那个说辞——“对所有人都一样”。
这话听着挺公平的吧?
一碗水端平,谁业绩不好谁降薪。
但你仔细想想——她怀孕了,身体有反应,精力不如以前,这是客观事实。你拿她和没怀孕的人比业绩,这公平吗?
就像让一个拄着拐杖的人跟正常人赛跑,
然后说“我没针对你,对所有人都一样”。
这话听着没问题,但本质上就是不公平。
其实咱们国家的法律,在这块儿说得清清楚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把孕期、产期、哺乳期列为“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换句话说,法律已经画了红线了——怀孕期间不能随便辞退。
但红线画在那儿,有人就是要踩。
罗女士这事儿,你品品这个时间线。
6月查出怀孕,第一时间汇报。
然后公司开始考核,5到7月的业绩。
然后说你没达标,降薪。
你不同意,辞退。
每一步都卡在点上,每一步都有“依据”——绩效考核、公司规定、一视同仁。
你说这是巧合吗?
我不是说公司一定在“设计”什么。
但这事儿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当一个企业铁了心要“处理”一个怀孕员工的时候,它总能找到“合理”的理由。
业绩不达标、岗位调整、架构优化,理由有的是。你很难证明“就是因为怀孕”,因为人家永远有另一套说法。
这就是职场上很多怀孕女性面临的困境——
法律保护是有的,但保护能不能落地,是另一回事。
你知道公司不能辞退你,但公司可以让你难受。
降薪、调岗、加活儿、边缘化,有无数种方法让你自己待不下去。
等你受不了主动辞职了,那就不是“辞退”了,是你自己走的。
法律再保护,也保护不了“你自己想走”。
罗女士说她会向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律师也说了,孕期辞退员工违法。
法律站在她这边,这点没什么疑问。
但维权要时间、要精力、要钱。
一个孕妇,要跑劳动仲裁、要收集证据、要跟公司周旋。
这事儿本身就够累的。
而且就算最后赢了,赔偿拿到了,中间这段日子的焦虑、压力、不确定性,谁来补偿?
说实话,这个新闻最让人心寒的,不是公司做错了什么,是公司觉得这么做“没什么问题”。
那个负责人说“不能以怀孕来捆绑公司的业绩考核”的时候,语气大概是理直气壮的。
他可能真的觉得——我们按绩效说话,一视同仁,有什么问题?
问题就在于——有些“一视同仁”,本身就不公平。
你让一个孕妇跟别人拼业绩,就像让一个背着沙袋的人跟空手的人赛跑。
然后说“我对所有人都一样”——这公平吗?
法律说得很清楚了——怀孕是特殊时期,需要特殊保护。
这不是“特权”,是“补偿”。
补偿你因为生育而承受的生理代价。
这不是占公司便宜,这是你应得的。
罗女士说她会维权。
希望她能赢。
也希望她维权的过程,不要太煎熬。
但更希望的是——以后再有怀孕的女员工遇到这种事,不需要走到维权那一步。
因为维权赢了,也只是补救。
而有些伤害,补不回来。
#贵阳怀孕女子遭辞退
#孕期被辞退违法
#不能以怀孕捆绑业绩考核
#职场孕妈的保护在哪里
周二安好
感谢你读到最后!
编辑:洪生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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