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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辆L2级辅助驾驶车辆在碰撞前最后一秒退出系统、将控制权甩回给驾驶员,由此引发的责任真空正在被司法层面正式填平。
202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首次以系统性司法文件形式回应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争议,其中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责任、数据举证、虚假宣传三大维度的规则设计尤为引人关注。文件不仅终结了"临危甩锅"的行业默契,更从司法层面为智能驾驶、车联网与AI治理勾勒出一张全新的责任底图。
一份迟到却关键的责任清单
过去几年间,辅助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一方面,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技术特性决定了驾驶员必须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当系统因算法边界、感知失效或产品缺陷在碰撞前突然退出时,事故的因果链条往往横跨车辆软硬件、驾驶员操作行为与道路环境等多重因素,最终的"兜底者"几乎总是驾驶员。
《意见》的核心突破在于打破了这种"驾驶员当然兜底"的路径依赖。文件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与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在当前最为常见的L2场景下,若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驾驶人与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同时被列为赔偿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从司法层面看,车企"系统已退出、请驾驶员接管"的事故解释模板,不再是免责金牌。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最高法首次触及智能驾驶责任问题。今年2月,最高法首次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已从刑事责任角度明确了"驾驶员仍是驾驶主体"的基本逻辑。而此次《意见》则进一步从民事赔偿层面补全了规则拼图:当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并存时,产品责任不能因驾驶员"处于辅助驾驶状态"而被当然免除。
在行业标准与立法层面,配套体系正在同步推进。今年6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GB 47955—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则首次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三者叠加,标志着我国智能驾驶领域的"标准—立法—司法"三位一体治理框架正在加速成型。
从灰色地带到证据规则:数据话语权的重新分配
《意见》中最具通信与信息产业特征的一条,是关于车辆数据举证规则的明确规定。
智能驾驶事故责任认定长期面临的核心难题,在于数据不对称。车辆运行数据、传感器日志、系统状态记录、接管预警时序等信息均掌握在车企及系统供应商手中,驾驶员与事故相对方几乎无从获取。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这种信息鸿沟往往导致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结构性弱势。
《意见》明确: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案件所需数据。
这一规定背后,是车联网(V2X)与智能驾驶数据基础设施的成熟。从T-Box到车云一体的SOA架构,从域控制器到云端数据平台,智能汽车本质上是一个高带宽、强实时的数据生产与消费节点。司法对数据完整性的强制要求,倒逼车企重新审视其数据存储、传输、日志留存与隐私保护架构,也对车联网平台、TSP服务商、云服务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数据正从"车企内部资产"转变为"可被司法调取的公共属性证据"。这意味着,车企的每一行算法日志、每一次系统退出记录、每一帧传感器数据,都可能在事故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这对智能驾驶系统的设计哲学将产生深远影响——系统的每一次交互、每一次警示、每一次状态切换,都需要被纳入更严格的证据保全逻辑。
北方工业大学汽车产业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纪雪洪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未来责任认定中应考虑由信息更丰富的一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如果驾驶人未及时接管车辆或超出系统适用范围使用功能,车企可通过车辆数据证明驾驶人责任;反之,也能避免因数据掌握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意见》的证据规则,正是对这一行业共识的司法回应。
营销话语的司法校准:智能驾驶概念的"正名之战"
《意见》另一项引发行业高度关注的条款,直指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营销话术乱象。
随着智能驾驶成为新车竞争的核心卖点,"高阶智驾""准L3""城区自动驾驶"等模糊表述在发布会、销售话术、社交媒体中频繁出现。消费者往往在并不充分理解辅助驾驶(L2)与自动驾驶(L3及以上)本质差异的情况下,被诱导对车辆能力产生过度信赖。
《意见》明确规定: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车辆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行业营销话语具有明显的校准意义。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22年便联合多部委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明确L0—L5的技术分级;2023年起,相关部门也在持续规范智能驾驶宣传话术。小马智行副总裁、Robotaxi业务负责人张宁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智能驾驶是一个泛概念,L3级以下驾驶功能不应被称为自动驾驶,更准确的定义应是辅助驾驶;从L3级开始,系统才真正进入自动驾驶范畴。
从通信与信息产业视角看,智能驾驶营销话语的规范化,本质上是对"AI产品可信度"这一更宏观命题的回应。当AI能力被过度包装而引发事故,损害的不仅是单个消费者权益,更是公众对整个智能汽车赛道的信心。司法层面率先对营销话术"划界",将对车企的市场传播策略、产品命名逻辑、OTA功能宣传口径产生直接约束。
通信产业的深层影响:从单车智能到网络化责任
站在通信行业视角审视,《意见》的产业影响远不止于汽车本身。
其一,车联网与边缘计算的合规化升级。 智能驾驶事故的证据调取,要求车辆端的数据记录系统具备更高的可靠性、完整性与防篡改能力。事件数据记录器(EDR)、DSSAD(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类模块的部署将加速向标配演进,车载T-Box、5G-V2X模组、车云通信链路也将迎来更严格的合规审视。
其二,AI治理体系向纵深延展。 《意见》作为最高法首份系统性涉AI司法裁判规则,其覆盖范围并不限于智能驾驶,还涉及生成式AI、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多个领域。对通信运营商、AI平台运营商、云服务商而言,这意味着AI应用的合规边界正在从"事后追责"向"事前规制—事中举证—事后裁判"全链条延伸。
其三,自动驾驶商业化路径的政策预期改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由生产企业接受处理,这意味着L3级以上自动驾驶的责任主体正在从驾驶员向车企系统性转移。结合《意见》对产品责任的明确,Robotaxi、干线物流、矿区港口等L3/L4级自动驾驶商业化场景的政策不确定性将显著降低。
其四,全球AI治理规则中的中国话语权。 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生效、美国各州陆续出台自动驾驶法规的背景下,中国通过"标准+立法+司法"的组合拳,正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AI治理路径。通信基础设施完善、数据资源丰富、汽车产业规模庞大,构成中国参与全球AI治理对话的重要产业基础。
从规则到生态:智能驾驶"可信发展"时代的开启
《意见》的深层意义,在于推动智能驾驶产业从"技术先行、规则后置"走向"规则与技术协同演进"。
过去几年,中国智能驾驶产业经历了从L2普及到城区NOA落地、从高速NCA到城市NCA、从有图到无图的技术跃迁,技术迭代速度远超规则形成速度,由此积累了大量的"灰色地带"风险。《意见》的出台,本质上是司法体系对这一现实风险的正面回应——不是限制技术发展,而是为技术发展划定清晰的、可预期的责任边界。
对于通信行业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与智能驾驶相关的数据服务、车联网平台、边缘计算节点、AI推理芯片等环节,都需要在产品定义阶段就内置合规思维。未来的智能驾驶竞争,不仅是算法与算力的竞争,更是数据治理、可信架构、证据能力的竞争。
当"临危甩锅"成为历史,智能驾驶产业真正进入"可信发展"的新周期。这场由司法规则开启的责任重构,最终将传导至每一辆车、每一段代码、每一次用户交互之中——而这,也正是AI时代治理范式变革的微观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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