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的作为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严格,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认定标准
认定行政不作为,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的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基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产生的义务;
○ 若行政机关无相关法定职责,其未作出相关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2. 当事人提出合法申请(特定情形除外):
○ 一般情形:当事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如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
○ 例外情形:行政机关具有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主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保护公共利益),无需当事人申请,若未履行,也构成行政不作为。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 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明确作出拒绝当事人申请的决定;
○ 拖延履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也未履行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拖延;
○ 不予答复: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既不拒绝,也不履行,也不作出任何答复。
4. 无正当理由: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合法的理由(如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等);
○ 若有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常见的行政不作为情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拖延答复;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应;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履行保护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二)举证责任
1.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自己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如提交申请材料的记录、快递签收记录、沟通记录等);
○ 证明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未作出答复、未采取任何行动)。
2. 被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提交答复记录、处理结果、执法记录等);
○ 若未履行法定职责,需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如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不可抗力等);
○ 被告主张未收到当事人申请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未收到申请。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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