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控还了孩子清白,却照出了成年人的不堪
8月26日,长沙某餐厅。4岁男童奔跑中手部碰到一名成年女性臀部。女子追上去抓住孩子,致其脖颈勒痕。三次调解无果,女子坚持起诉,要求孩子父母书面道歉或一家三口录视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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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曝光后,绝大多数人的判断一致:孩子在餐厅跑动,因过道狭窄身体失衡,手部触碰是意外,不是故意。
可偏偏有人非把“性骚扰”三个字按在一个4岁孩子头上。
二、法律说:4岁孩子不构成性骚扰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柔明确表示:4岁男童的肢体触碰不构成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性骚扰须具备主观故意。而4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
知名律师付建也持相同观点: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有限,无法辨识该肢体触碰带有性冒犯的主观意图。
如果连一个4岁孩子奔跑中无意的触碰都能被定性为性骚扰,那“性骚扰”这个词的分量还剩多少?真正遭遇性侵的受害者,她们的声音将更难被听见。
三、平台不能当“帮凶”
平台已禁止关注该女子账号。但仅仅“禁止关注”就够了吗?该女子利用“性骚扰”标签制造对立话题,反复发布视频收割流量,已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平台应承担起主体责任,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四条,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账号进行更严格的处置,全网封禁、以儆效尤。
四、一句“对不起”就该了结的事,何必闹到法庭
澎湃新闻评论说:类似孩子无意中的磕碰,既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又不是恶意寻衅,一句“对不起”就该了结,而不是利用“小作文”、小视频反复消耗社会资源。
孩子家长已经道歉并赔付医药费,女子却坚持要求“一家三口录视频道歉”。这合理吗?成年人勒伤幼儿脖子,却以“非主观故意”为由拒绝道歉。这不是维权,这是双标。这不是正义,这是霸凌。把4岁孩子告上法庭,不是依法维权,是在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公序良俗需要每个人维护。成年人更该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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