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近期发布的《2026年上半年全市酒店民宿投诉情况通报》显示,退费类投诉达到2109起,在五类主要投诉中位居首位。
这并非一座旅游城市的孤例,黑猫投诉发布的2026年“五一”假期文旅消费投诉数据显示,仅4月6日至5月5日一个月,全国酒店预订相关投诉就接近1.1万件,其中“未入住不可取消”占酒店民宿投诉的33.88%。
按照这一比例估算,一个月约有3700起投诉指向同一个问题:客人没有入住,房费却退不回来。
需要说明的是,2109起投诉并不全是“不可取消”引发的,其中还包括扣费比例过高、退款拖延、退订规则表述模糊以及入住质量争议等。
但一个城市半年出现如此密集的退费纠纷,已经足以说明:酒店预订中最基础的一项交易规则,正在成为行业新的矛盾集中地。
从通报点名情况看,问题在度假公寓、民宿等经营主体中较为突出。但是在中高端酒店和大型预订平台上,“一经预订,不可取消”同样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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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消”正在变成默认选项
打开在线旅游平台,同一家酒店、同一个房型,可能同时出现“随时退”“限时退”“30分钟内可退”和“不可取消”等多种产品。
表面看消费者拥有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价房、促销房以及部分热门日期房型,经常只剩下不可取消选项。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此前对携程、美团、同程、去哪儿、途牛、飞猪六个平台及160家酒店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73家酒店的全部或部分房型不可取消,或者只提供15分钟、30分钟免费取消期,占比45.6%。
其中66家明确设置了不可取消产品,63家属于四星、高档型及以上酒店,另有11家酒店将所有产品都设为不可取消。
所以,“不可取消”并非廉价民宿才有的粗放规则,反而大量存在于流程更成熟、系统能力更强的中高端酒店。
部分酒店将不可取消解释为收益管理需要,平台则强调退改政策由供应商制定。
纠纷发生以后,消费者常常陷入循环:平台让客人联系酒店,酒店称订单来自平台,平台客服申请“特殊协调”,酒店再决定是否“酌情处理”。
规则究竟由谁制定,扣除的房费最终归谁,酒店同意退款后平台是否可以立即处理,这些关键问题在预订页面上通常看不到。
更值得警惕的是,取消权正在被包装成一项额外商品。一些平台在不可取消订单旁边出售“取消保障”或退订保险。
取消保障本身有其价值,可一旦普通房价普遍失去合理的退订空间,再让消费者额外付费买回取消权,交易逻辑便发生了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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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需要公平
酒店行业有充分理由反对无成本、无约束的随意退订。
客房属于典型的易腐库存,今晚没有卖出去的房间,明天无法继续出售。
节假日、演唱会、展会以及旅游旺季,一张订单会影响酒店后续接单、房价调整、排班和物资准备。客人在入住当天取消,酒店可能已经失去重新销售的机会。
因此,酒店收取担保金、预付款,或者对临近入住的退订收取费用,在商业上完全合理。
消费者同时也有责任及时确认行程,不能用低价锁住多家酒店,临近入住再集中取消。
问题落在两个字:比例,
提前14天取消和入住当天取消,酒店遭受的损失显然不同,客房成功转售和最终空置,损失也不同。
现行的许多不可取消规则却将这些差异全部抹平:消费者只要点击确认,哪怕两小时后发现无法出行,也可能被扣掉全部房费。
这种安排把需求变化的风险集中交给消费者。酒店保留继续销售客房的权利,也保留原订单的全部预付款。
若取消后的房间再次售出,一间房在同一晚虽然只能履约一次,财务上却可能形成两笔收入。
违约金应当用于弥补损失,不该成为额外利润。
酒店真正需要防范的是恶意占房、临时退订和到店不住。提前取消仍有充分的二次销售时间,与当日取消不应承担同样的成本。
把所有退订都按最坏结果收费,短期内提高了订单确定性,长期则把经营风险转化成投诉、差评和品牌损耗。
对于单体酒店和民宿,这笔账尤其值得重算。全额扣款可能留住了一晚房费,却让一个原本能够协商解决的订单,变成平台投诉、监管介入和社交媒体曝光。获得收入的同时,酒店也支付了客服、渠道和信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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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经给出清晰边界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直接涉及酒店退订。
消费者鲁某提前14天预订“十一”期间三天两晚的客房,支付1281元。订单首页注明:“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由于没有买到前往目的地的车票,鲁某在预订两小时后申请取消,客栈拒绝退款。
法院认为,虽然相关条款已经在订单首页提示,但消费者取消时距离入住仍有14天,客栈拥有重新销售客房的合理时间和市场条件。
全额扣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综合客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二次销售可能性和双方过错,判令客栈退还1000元。
这个判决的价值,在于没有简单支持任何一方。
消费者未获得全额退款,说明预订后反悔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客栈也无权仅凭一条预先写好的格式条款,没收全部房款。
退多少,要看取消时间、实际损失、再次销售条件以及双方过错。
这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责任。
法律并未赋予住客随时免费退订的权利,也没有为酒店的全额扣款提供无限授权。
法院关注的是实际损失,酒店预订规则同样应回到这个尺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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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需要一套“可计算的取消成本”
其实我们已经看到各地开始尝试改变,
2025年3月,三亚曾发布为期一年的住宿业客房退订指导意见:订单确认后一小时内可无理由全额退款,非法定节假日入住前7天以上、法定节假日入住前15天以上,可以全额退款。临近入住则按时间实行阶梯扣费。
指导意见还要求平台明确展示退款比例,不得使用“酌情收取”“部分退款”等模糊表述。
2026年,泉州也推出了类似的阶梯退订指导意见。不过,由于入住前3至7天取消只能退回50%,入住前24小时至3天只能退回20%,规则很快引起争议。
这说明,阶梯退费比“一律不退”前进了一步,但一张固定比例表也很难覆盖所有酒店。
工作日的商务酒店、春节期间的海岛度假村、演唱会周边酒店和普通城市民宿,客房转售概率差异很大。全国统一规定每个时间节点退多少钱,可能产生新的僵化。
更可行的方式,是建立最低公平标准,再把取消权真正纳入酒店收益管理。
首先,同一房型应当提供清晰区分的价格:灵活取消价可以更高,预付不可退价应有真实、可感知的折扣。
酒店可以保留不可退产品,但不能让不可退成为唯一选择,更不能只便宜几元钱便要求消费者承担全部行程风险。
其次,应设置30分钟至1小时的下单冷静期。误操作、日期选错、交通票务未确认,通常能在短时间内发现。酒店在这个阶段几乎没有实质损失,全额扣款缺乏合理性。
第三,取消费用应当与入住时间、淡旺季和再次销售情况挂钩。酒店若主张较高比例的违约金,应能说明相应损失。客房已经重新售出,原订单扣款也应相应减少,避免出现重复获利。
第四,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航班取消以及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设置凭证明确的例外机制。这类机制不能完全依靠值班经理临时“通融”,应成为标准流程。
第五,平台必须把责任写明白:谁制定退改规则、谁收取取消费用、费用如何计算、申请由谁审批。平台不能只提供预订入口,把最容易产生冲突的环节留给酒店和消费者自行拉扯。
从收益管理角度看,更灵活的退订规则也不等于酒店一定少赚钱。
清晰的退改政策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下单顾虑,提高预订转化率,灵活价与不可退优惠价并存,还能让酒店根据客人的风险偏好获得不同收入。
真正成熟的收益管理,会给取消权定价,也会给客人留下选择。
2109起投诉提醒行业,酒店交易规则已经到了需要升级的时候。消费者要为临时毁约承担合理成本,酒店也应为全额扣款提供合理依据,平台则要对自己展示和执行的规则负责。
酒店可以收取与损失相称的违约成本,但“一经预订,概不退款”这句话,已经到了退出预订页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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