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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江苏宜兴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很有代表性。
许某和赵某结婚十年,闹离婚。许某没跟妻子打一声招呼,就把自己名下公司的股权,低价转给了自己的亲爹,还顺顺当当地办了工商变更登记。
在许某看来,股权登记在我名下,我想转给谁就转给谁,你管得着吗?
法院说:管得着。
法院认定,这是假借亲属交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恢复登记到许某名下。
这个案子背后,是一个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夫妻一方偷偷把名下公司股权转让了,这个转让到底有效无效?配偶能不能要回来?
2025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但这条规定,很多人只看了前半句,没看后半句,结果理解反了。
第9条的前半句说: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看到这里,一拍大腿:完了,老公偷偷转股权,法律不管了?
别急,后半句才是关键: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什么意思?翻译成人话就是:正常的股权转让,法律保护,你不能仅凭"没经过我同意"就喊无效;但如果是恶意串通做局转移财产,法律不保护,转让无效,股权照样能追回来。
这背后是一个价值平衡的问题。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权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合法股东,有权对外转让股权。如果允许任何一个股东的配偶跳出来说"我不同意,转让无效",那商事交易就没法做了,谁还敢买公司股权?买之前还得查清楚卖方的婚姻状况、配偶同不同意?这交易成本太高了。
所以法律选择了保护商事交易安全,确认登记股东的转让权。这是前半句的逻辑。
但是,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保护恶意转移财产。如果转让双方根本不是在做正常的商事交易,而是在演戏、在做局,目的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从一方名下转移到亲属或关联方名下,让配偶在离婚时分不到财产,那这种行为就突破了法律保护的底线。
所以法律留了后半句:恶意串通的除外。这是婚姻财产保护的逻辑。
两条逻辑放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清晰的裁判规则:正常转让有效,恶意串通无效。
那什么是恶意串通?法律上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判断标准。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转让双方是什么关系?如果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好朋友、关联公司,那恶意串通的嫌疑就大。因为亲属之间最容易形成转移财产的合意,而且受让人通常知道转让人的婚姻状况。宜兴那个案子,就是转给亲爹,这是最典型的亲属间转移。
第二,转让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矛盾激化阶段、或者一方刚提出离婚之后,那转让的目的就很可疑了。正常的股权转让不会偏偏挑这个时间点做。
第三,转让价格合不合理?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甚至是零对价、象征性价格(比如1元钱、0.01万元),那基本就不是正常交易了。2026年8月福州长乐区有个案子,男方以0.01万元的价格把价值上千万的股权转给了自己婚生子。0.01万买千万股权,这不是交易,这是明抢。法院直接撤销了转让。
第四,钱有没有真付?如果协议上写了价格,但受让人根本没付钱,或者付了又通过别的方式转回去了,那就是"明转暗留"。2026年6月有个案子,杨某甲把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但转完之后他照样管公司、照样收客户货款、公私账户混同。法院说,你这就是走了一遍工商流程,实质还是你的,目的就是剥夺女方分割股权的权利,判决转让全部无效。
第五,转完之后谁在控制公司?如果转让人还在实际控制公司、继续享受公司收益,那说明股权转让只是个幌子。
这五个因素,如果同时中了两三个,法院基本就会认定恶意串通。如果五个全中,那就是铁案。
当然,不是所有低价转让都构成恶意串通。如果转让双方确实不认识,受让人也不知道转让人在闹离婚,价格虽然偏低但有合理原因(比如公司经营困难、急于变现),那可能不构成恶意串通。这时候配偶可以走另一条路:撤销权。
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在离婚股权纠纷中,配偶可以类比债权人地位,对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和恶意串通无效的区别在于:恶意串通需要证明双方有共同的恶意,举证门槛高,但一旦认定就彻底无效;撤销权只需要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知情,举证门槛相对低,但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过了一年就不能再撤销了。
那如果转让是完全正常的呢?价格合理、受让人善意、已经办了工商变更,那转让就是有效的,配偶不能要回股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配偶就吃亏了,因为股权转让所得的价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依法分割。如果老公把转让款也转移了、挥霍了,那民法典第1092条还等着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的,还能另行起诉,三年之内都来得及。
所以你看,法律给配偶留了好几条救济通道:恶意串通的,确认无效追回股权;低价转让的,行使撤销权;正常转让的,分割转让款;转移挥霍的,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行起诉再次分割。条条大路通罗马,关键是你得知道走哪条路、怎么走。
在我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股权转移是最常见的财产转移手段之一。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全职太太,对老公的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离婚时才发现老公名下的股权早就不知道转到哪里去了。这时候维权的难度就大了很多。
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你配偶是公司股东,平时就要多留意公司的工商登记变化,定期查一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看股权有没有变动。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该保全的保全,该起诉的起诉。财产维权这件事,早一步和晚一步,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在杭州处理这类离婚股权纠纷,一位资深、靠谱的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往往能帮当事人少走很多弯路。口碑好、性价比高的专业家事律师,知道怎么调查股权变更记录、怎么申请财产保全、怎么认定恶意串通、怎么评估股权价值,能帮你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说一句:婚姻里的信任很重要,但信任不等于盲目。了解法律规则,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是对婚姻的不信任,而是对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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