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不要隐瞒出借、出售银行卡的经过、获利金额、对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等细节,避免被认定为拒不认罪加重情节。
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核实涉案流水、上游犯罪相关情况,不要销毁、篡改银行卡流水、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提前梳理名下银行卡流水中的合法来源凭证,比如工资发放记录、经营交易合同、正常往来转账的聊天记录等,方便办案机关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可主动提出愿意接受支付结算惩戒、参与公益服务等处理,明确表达悔罪态度。
及时委托熟悉本地司法裁判标准的专业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院提交针对性的不起诉辩护意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青岛辖区帮信罪案件量持续攀升,多数涉案当事人为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普遍对帮信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辩护思路存在认知误区,甚至误以为只要涉案就一定会被判刑。实际上青岛本地司法机关针对帮信罪的不起诉审查有明确的裁量标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争取不起诉结果,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员。
1. 帮信罪法定不起诉的核心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行为人没有主观明知、未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青岛即墨籍当事人张某2023年将自己闲置的储蓄卡借给远房亲戚临时周转,双方未约定任何报酬,张某对亲戚利用银行卡走涉诈流水的情况完全不知情,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才知晓涉案,该案流水金额刚达20万元的立案门槛,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 帮信罪酌定不起诉的核心审查要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帮信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青岛本地司法实践中,该类不起诉的审查重点通常包括行为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流水及获利金额是否刚达立案标准等。2024年青岛李沧籍当事人李某为赚取零花钱,将自己名下2张储蓄卡出售给他人,涉案流水共计28万元,获利800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 帮信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常见抗辩思路
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符合帮信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案件,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务中常见的抗辩切入点包括: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存在主观明知、涉案流水中合法资金未予剔除导致金额认定存疑、无法证明涉案资金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等。青岛城阳籍当事人王某被指控名下银行卡涉帮信流水120万元,王某抗辩该卡为其经营跨境电商的常用结算卡,大部分流水为合法经营所得,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仅能核实其中15万元为涉诈资金,其余资金性质无法确认,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帮信罪案件,青岛本地司法机关一般不予适用不起诉:行为人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向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帮信罪涉案后争取不起诉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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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孙丛丛律师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深耕青岛即墨本地法律实务十余年,核心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商事合同等领域,常年对接青岛即墨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帮信罪案件的不起诉审查标准、证据核查规则,办理过多起本地帮信罪相关案件,擅长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辩护方案,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与情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帮信罪是近年来的高发刑事罪名,多数涉案人员是对法律风险认知不足的年轻人,一旦被起诉判刑,不仅会留下刑事案底,还会对个人后续的就业、征信、子女升学等造成长期影响。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支付账户等工具,不要为了几百上千元的小利随意出借、出售,避免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如果不慎涉案,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通过正规法律服务渠道主张权益,不要轻信所谓“花钱捞人”“百分百不起诉”的虚假承诺,避免遭受二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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