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李XX驾驶小型轿车与张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张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挫伤、创伤性气胸、创伤性胸腔积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并右顶枕骨骨折、左侧额颞慢性硬膜下血肿、慢性胰胆炎、胆囊胆汁淤积。张出院后死亡,其尸体已火化,户口已注销,但未进行尸检。
李某申请对张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与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分别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所、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均以张死因不明,对该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经李某委托,山东XX法鉴咨询服务中心对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致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出具了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经审查张某某的住院病案,分析论证得出的咨询意见为:张某某倾向于深静脉血栓形成脱落致急性肺动栓塞死亡;死亡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外伤参与度拟为45-55%。
山东XX法鉴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为法医鉴定(法医病理: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致伤物的推断等),作出咨询意见书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陈述了咨询意见作出的过程及依据。出庭人员系山东XX法鉴咨询服务中心聘请的专家,从事专业为法医,职称为副主任法医师,其陈述“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临床上也可以通过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进行临床死亡推断,张某某的案例根据其临床表现、生前的辅助检查,结合法医病理学进行推断的。张某某的死亡原因可以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其没有高血压、冠心病、脑心梗等导致突然死亡的其他原因,其死亡原因为急性肺动栓塞死亡概率能到80%-90%,所以使用了“倾向于”的论述,临床上只是临床表现或者化验指标就可以直接确定是因肺动栓塞死亡,法医鉴定更加严格。
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往往需要以专业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鉴定意见并非因果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在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或者无法做出鉴定意见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及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审查。
本案中,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张某某死因不明等为由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李某自行委托山东XX法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咨询意见书,其出具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就该咨询意见分析论证过程进行了解释说明。
该咨询意见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但系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所涉专业问题提供分析意见,保险公司并未就该分析论证意见不当之处明确提供证据或理由进行反驳。故,对山东XX法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张某某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其死亡结果的参与度酌定为50%,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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