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2月,某材料科技公司发现某电炉制造公司官网使用了与自己高度相似或相同的图片用于产品宣传。可自己的摄影作品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这还能维权吗?一场关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的纠纷就此展开。
某材料科技公司主张自己享有33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没有登记,但有底稿及可信时间戳认证。发现被告侵权后,该公司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4000元、在官网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则答辩称原告未署名且无著作权登记,主体不适格,双方经营范围不一致,自己未获利且开庭前已下架图片,不存在损失。
面对这个案子,原告心里犯了难。没有著作权登记,能否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成了最大的难点。如果不能证明,那这场官司就很可能败诉,前期投入的精力和费用也将付诸东流。就在原告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谭彩虹律师。谭律师有着逾十五年跨行业管理实战与法律服务积淀,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经验丰富。她仔细研究了案件后,发现原告手中的底稿和可信时间戳认证是关键。
谭律师指导原告进行了一系列的举证工作。原告举证了五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这是2025年6月20日对手机相册底稿浏览视频的认证;还提供了公证处(2025)湘益银证字xxx号公证书,这是2025年1月8日取证被告官网7页9张图的证据;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15元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33张作品创作完成于2020至2024年,其中12张在被告官网使用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受法律保护。原告凭借底稿、时间戳等形成的证据链,被认定为12张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综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合理维权费用酌定赔偿。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存作品的底稿和相关创作时间的证明,即使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能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第二,遇到侵权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作品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在这个案子里,谭彩虹律师抓住了底稿和时间戳认证这个关键证据,帮助原告在无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展现了她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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