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生前因个人资金周转,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完毕,何某便因意外事故死亡,涉案借款本息逾期未还。该银行遂以何某法定继承人,即其子何小某、其母尹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小某、尹某均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何某全部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金融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应以继承遗产为前提。本案中,何小某、尹某在诉讼中均书面自愿放弃遗产继承,二被告不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银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亲债亲偿”并非当然合法。根据民法典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承担债务具有严格法定条件与范围。一是继承担责、弃继免责,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前提是继承遗产。二是责任范围有限度,即便继承人继承遗产,清偿范围也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无需以个人自有财产超额清偿。三是依法放弃继承受法律保护,继承人自愿书面放弃继承,属于合法行使民事权利,不构成规避债务,依法应予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马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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