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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贵港市平南县某酒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接诉后,县消防救援局立即到场核查,查实该酒店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目前,该酒店已被责令停业,并依法处以罚款共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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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酒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开办经营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应当完成消防安全检查、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手续,全部资质审批通过后,才能对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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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安全有效
8月18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不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突出火灾隐患;且在相关许可手续尚未办结、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情形下,心存侥幸擅自对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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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安全有效
场所手续不全就投入使用,潜藏多重安全风险。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未经核查,旅客入住登记、治安管理等制度无法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出现报警失灵、疏散受阻等问题,直接威胁住客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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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向酒店负责人讲明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酒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酒店立即停业,补齐相关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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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切莫心存侥幸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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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来源:平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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