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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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大熊与康夫是朋友关系,也曾是多年同事。2023年2月12日,康夫因资金周转向大熊借款。大熊通过某银行贷款向康夫出借20万元,康夫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约定按照银行利息支付每月利息。一个月后,康夫向大熊还款9000元,剩余部分康夫一直不予归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关于本金,康夫表示与大熊之间的借款属实,康夫向大熊借款本金200000元为银行贷款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康夫欠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应由大熊自行承担。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自2023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所形成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大熊通过银行贷款取得200000元后转贷给康夫,符合该条规定之情形,故原康夫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过错赔偿三项法律后果。就返还财产而言,康夫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200000元财产,依法应当向大熊返还。就过错赔偿而言,原康夫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大熊明知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仍予转贷,康夫明知大熊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仍予借用,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大熊因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大熊自行承担。
最后,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虽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但康夫实际占用了大熊的资金,从公平原则出发,康夫应向大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结合大熊的诉讼请求,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自2023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此外,关于康夫已向大熊偿还的9000元,该款项应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除或抵扣,具体抵扣顺序应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即先抵扣资金占用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若该9000元系针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则因合同无效,该部分亦应纳入返还财产或过错赔偿的范畴一并处理。
法院的裁判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维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又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司法裁判对金融秩序维护与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双重考量。但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朋友之间借贷,越亲近越应明晰界限,切莫因“不好意思”而模糊约定。大熊出于情谊从银行贷款转贷,心意可贵,但真正的帮忙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应让对方为自己冒法律风险。金钱纠纷一旦发生,更应尽早坦诚沟通,主动担责,而非消极回避。谈钱不伤感情,伤感情的是不谈清楚;帮忙不伤和气,伤和气的是帮得糊涂。本案原康夫系朋友关系,也曾是多年同事,却因一笔借款对簿公堂,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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