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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1期】
一起标的只有一万多元的交通事故,法院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把调解现场搬到村里?
因为被告是一名还在上高中的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万余元。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少年正在读高中,没有收入,长期和爷爷在一起生活,家庭经济困难,一万多元对祖孙俩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机械判决、强制执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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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一判了之”,法院工作人员选择走进少年所在地的村委会,经过多次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由少年一次性赔付8525元,为切实兑现调解成果,少年和其爷爷筹措资金,现场全额履行8525元赔偿款项。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当事人对法院下沉基层、便民利民、温情高效的调解工作给予高度认可。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此次进村就地调解,是汝城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司法便民服务的生动实践,有效减少案件程序空转、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同时实现了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多重成效。下一步,汝城法院将持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完善基层多元解纷机制,让司法更有温度、更贴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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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林 晨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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