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深圳这一个案,要分清恶意隐瞒与确实不知情,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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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两人于2021年登记结婚。新京报资料图
文 | 王仁琳
一段持续四年的婚姻,被一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检测报告改写。
据新京报报道,2025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女方陈某婚前携带亨廷顿病致病基因且未如实告知,依据民法典,撤销她与闻某某的婚姻。陈某的祖父、父亲均患此病;2013年,21岁的她在医院检测出该致病基因——携带者几乎必然发病,子代遗传概率一半,迄今无特效疗法。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检合格;2023年生育一女后,夫妻因长期分居、家庭琐事矛盾渐深,陈某披露十年前基因检测旧事。闻某某知悉后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基因检测报告不等于临床确诊,举证不能(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需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驳回诉请;二审采信报告为直接证据,改判撤销婚姻。
一纸报告,两个裁判。不同法院之间,认识和认定均不一致。判决背后,是民法典制定时尚未预判的新课题:当基因检测让“未来必然发生的事”提前可见,无症状的致病基因携带,究竟算不算婚前应告知的“患有重大疾病”?
技术已跑在立法之前
婚姻的根基,在于双方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立法原意指向明确:自愿是婚姻的基石,重大疾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婚姻的判断,一方隐瞒则等于动摇婚姻的根基。可撤销婚姻制度要纠正的,正是背离了双方真实意志的婚姻。
“无论顺境或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都愿一生相守。”婚礼上这句庄严誓词,道出了婚姻双方对未来的朴素期待。然,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本案中,配偶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基因隐私正面相遇。既然发病几乎不可避免,遗传风险板上钉钉,另一方就有权在知晓全部事实后,再决定是否走进婚姻。这是法理,也是常情。
争议随之而来。民法典条文写的是“患有重大疾病”,客观前提应是登记时已经处于患病状态;尚无任何临床表征的基因携带,性质上只是“患病风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把未病状态当作已患重疾,突破了法律语义。何况,基因检测报告究竟属于可直接定案的证据,还是申请司法鉴定的线索,程序法上尚无定论。
法官、专家之间意见不一,且各有依据,恰恰说明:技术已跑在立法之前,这既是对立法的考验,更是对司法实践的挑战。
应明确基因检测报告的证据属性
深圳个案中,陈某明知检测结果,四年间只字未提,直到离婚谈判时才和盘托出。她不是“不知情”,而是知情未告知。但现实中,多少人做过基因检测,又有多少人出于恐惧,选择不看、不问、不想?家族病史讳莫如深,医生建议语焉不详,“知道”与“不知道”之间,与当事人的科学素养、心理防御与家庭话语均紧密关联。
跳出深圳这一个案,要分清恶意隐瞒与确实不知情,并不容易。法律固然可以惩罚欺骗,却难以用有效证据去认定一个人“明知却隐瞒”。告知义务划得太宽,人人自危;划得太窄,知情权又形同虚设。分寸如何拿捏,对未来修法将是巨大考验。
技术带来的考题,远不止“明知”或“不知”的主观心态。据公开数据,全球罕见病超过7000种,约八成具有遗传性。具体到中国,患者总数亦以千万计。基因检测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在发病之前,提前看见自己的“未来”。在修法和司法解释未及细化之前,区分“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风险”是当务之急。不妨以客观病理指征认定患病,将完全外显的基因缺陷作为重大遗传风险单独设定告知义务。
此外,对基因检测报告的证据属性也应予以明确,必要时可引入司法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在民事、刑事等诉讼程序中,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并经当事人申请及法院准许后,针对鉴定意见等专门性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基因技术让原来不可知的疾病提前可见,本身并非坏事。对于婚姻来说,它只是把考验提前了:当真相摊开在面前,并不牢固的爱情,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必将摇摇欲坠;而经得起考验的,才是婚姻本来的模样。技术会进步,制度会升级。人心,应该比两者更多一分真诚与担当。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翟永军
值班编辑 / 刘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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