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张泰来
一则寻人消息引发关注。
近日,家住云南昆明的杨坤林发帖称,他在 8 月 16 日成功救起两名溺水学生,未留下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事后,他打算申报见义勇为,却因无法提供被救者信息、资料不完善,无法申报。因此,希望找到两名被救者,完成见义勇为申报,给自己留个纪念。
杨坤林说,路遇学生溺水,着急之中,裤子都没来得及脱,就跳进两米多深的河水,成功救起两人。事后,杨坤林没有询问被救人的相关信息,这说明,在施救时,他并没有施恩图报的想法,单纯就是为了救人。这是妥妥的见义勇为,令人敬佩。事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杨坤林希望申报见义勇为,传递正能量,也给自己留个纪念,这个要求不过分,与其当初救人的壮举也不冲突。
善意、善举应该得到肯定,被救学生及其家人,如果关注到这一信息,不妨主动联系杨坤林,协助他完善材料、申报见义勇为,成就一段佳话。
能够找到被救学生,自然是最好的结局。但是,也要看到,被救的是未成年人,他们未必有属于自己的通讯工具,很可能看不到相关信息;也可能出于内心的愧疚,或者担心受罚不敢将实情告知他人;其家人出于保护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也可能不愿出面。
基于这些原因,最终很可能找不到被救学生。如果是这样的结果,难道就无法申报见义勇为吗?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不可否认,见义勇为的申报与奖励,是很严肃的事情,各地都有相应的条例、规程,在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列出了申报人陈述、警方出警记录、受益人证明、现场目击证明、相关音视频材料等条目。
提供申报材料,根本目的在于证实见义勇为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也就是说,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上条目,但并非必须涵盖所有条目,只要足以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真实性即可。
可是,现实中,部分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这一要求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在处理见义勇为申报工作时,将可选的材料条目全部当成了必选项,给见义勇为申报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背离了奖励、保护见义勇为的初衷。审核过于苛刻,也可能寒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心。
具体到此事,杨坤林提供的材料,详细描述了救人的时间、地点,具有丰富的细节,且有三名工友、一名现场目击人员愿意作证,并提供了手写证明材料。杨坤林的讲述,与四人的证明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事实上,经手此事的社区工作人员也并没有对杨坤林救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拒绝杨坤林的原因,只是因为没找到被救学生,“资料不完善”。
只是因为材料不全,无缘见义勇为称号,这太不应该。即便是最终没有找到被救学生,当地也应当认真对待杨坤林的申请,按照流程,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对其救人行为进行验证,而不是逼着他一定要找到被救人。不顾事实,只拘泥于有没有受益人的证明、有没有现场音视频,这何尝不是另一种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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