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西蒲县薛关镇公职人员醉驾酿事故致一对夫妻身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无数网友的讨论。
事故认定书上有一句话,我看了好几遍。
“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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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通报中的另一句话:“张某某、郭某某……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一个关着车灯开车的人,撞死了推车过马路的夫妻,然后认定书说,夫妻俩没看好路。
其实我很想问,黑灯瞎火的,对方醉驾又不开车灯?他们看什么?怎么看?
试问,在夜里十点多,一个喝了将近两倍醉驾标准的人,关着车灯,超着速,从远处开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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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路边推着人力车、准备过马路的两个五十多岁的人来说,这辆车在视觉上几乎不存在。你看不到光,你就不知道有车在靠近。
你听到引擎声的时候,以52公里的时速算,留给你的反应时间可能只够你回头看一眼。
然后你被撞了。
然后认定书说你“没观察”。
“没观察”和“无法观察”是两回事。
前者是过失,后者是物理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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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两种情况塞进同一条规则里,结果就是那些被关着车灯撞过来的人,在文书里也变成了“有过错的人”。
有几个律师的评论很克制,他们说在夜间视线不良、车辆无照明的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话说得很客气。
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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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里还写了一个细节:那对夫妻深夜推着人力车过马路,是在“运送袋装柏籽”。
根据事故认定书内容,事发路段没有人行横道和斑马线。
在一个连人行横道都没有的国道路段,一对农村夫妻推着人力车过马路,你指望他们怎么做才算“尽到了观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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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路边等?
等一辆开着车灯的正常车辆经过,确认“安全”之后再走?
但他们等来的,是一辆关着车灯的醉驾车。
事故认定书的逻辑链条其实很清晰:司机醉驾、不开灯、超速,是“主要原因”;行人横过道路未尽观察义务,是“次要原因”。
一个主,一个次,责任比例有了,赔偿比例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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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逻辑有一个问题。
当机动车一方同时违反了醉驾、不开灯、超速三项法规的时候,事故的原因链条其实已经锁死了。
醉驾让人丧失判断力和反应力,不开灯让人在夜里“隐形”,超速让人来不及反应。三个因素叠在一起,对行人构成的是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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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做错任何事,你也躲不开。
在这种情况下,把一部分责任分给行人,与其说是在“划分过错”,不如说是在做一个数学上的减法,把100%的责任拆成“主”和“次”,让赔偿比例有一个可以计算的依据。
但这个减法忽略了一件事:“无法观察”和“没有观察”不是一回事。
如果那辆车开着灯,司机没喝酒,没超速,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认定次责没问题。
但一个关着车灯、醉驾、超速的司机撞过来,行人有没有走斑马线,根本不影响结果,你就算站在斑马线上,它照样撞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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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次要责任”的认定,到底在说明什么呢?
根据蒲县相关部门9月12日通报及事故认定书内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复核申请,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据材料和原责任认定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最后我想说的是,有些责任划分,在法条上能找到依据。
但在常理上,你很难向一个失去双亲的儿子解释清楚:为什么那个关掉车灯的人,和那个被关掉车灯的人,要一起为这场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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