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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一女子称在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监控显示,男童奔跑经过女子身后时手部无意碰到对方,并非刻意触碰。男童家长已口头道歉并赔付医药费。经三次调解未果,女子表示将诉讼,并在网上发布视频。男童父亲回应:孩子系奔跑中失衡无意触碰,非“摸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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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问题亦不复杂,但值得厘清。
其一,4岁幼童不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以“违背他人意愿”且与性相关为前提。4岁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性别意识与性意图,其无意触碰不能评价为性骚扰。这是法律对认知能力的客观界定,并非偏袒。
其二,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监控显示幼童奔跑中无意触碰,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讲,监护人已道歉赔偿,已尽合理义务。
其三,网络曝光可能越界。女子将“无意触碰”表述为“摸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物理接触,后者隐含性意味。若该表述导致男童及家庭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禁止以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维权方式本身亦须合法。
其四,男童一方有权维权。若女子控制男童时造成勒痕,男童身体权受侵害,法定代理人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网络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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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权利,边界是法律。4岁幼童的行为不应被贴上性骚扰标签,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的当然之义。家长已道歉赔偿,本可化解。但将私人纠纷诉诸网络,并以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定性,可能让维权者变成侵权者。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也保护每个人的名誉与身体。维权有道,越界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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