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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学教师职称事关教师待遇,尤其是副高职称的岗位工资标准比中级职称的岗位工资标准要高不少,因而副高职称是所有已经获得中级职称教师在职称晋升方面的最高追求了(正高级职称是极少数一线教师才能获得的),当然要想享受到副高职称岗位工资,前提是在评上副高职称获得资格后还需要得到聘任。
很多地方的中小学教师在取得副高职称资格并聘任后,通常都是享受副高(7档、6档、5档)职称中的最低档7档,之后只有在达到相应的条件以及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才能逐档晋升。这种情况算是比较好的了,因为现在不少地方的教师在评聘上副高职称后始终享受的是副高职称的最低档岗位工资直到退休。
相对于直到退休都只能享受副高职称的最低档岗位工资,还有一种情况更是糟糕,那就是有些地方实行的职称评聘分离,也就是评上了副高职称仅仅是获得了资格而已,却享受不到副高职称的岗位工资待遇。评聘分离除了副高职称岗位没有空缺这个可能的原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很有可能还是地方出于财政支出的考虑。
按照常规来说,实行职称评聘分离地方的教师在退休前评上了副高职称但之后却一直没有聘任直至退休,那在退休后就享受不到副高职称岗位工资所带来的后续好处,就更不用说补发了,这对那些退休前竭尽全力参评副高职称并最终如愿以偿地评上了副高职称的老师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
但这也得看地方了。之前看到有位湖北老师发布的信息(如下图所示),说自己是2019年批准副高职称(评上副高职称获得资格)的,2021年退休,退休前也就是在职期间一直没有聘任,2021年7月退休金按照副高发放,并从退休之日补发。教师退休前两年评上副高但未聘,两年后退休金按副高职称发放并补齐。
这是好事但这种做法合规吗?之所以说是好事是因为退休金按照副高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并从退休之日起补发会让教师的退休金数额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从中级职称最高档8档晋升到副高职称最低档7档的岗位工资标准就可看出来,甚至很多地方都是从中级最低档10档直接晋升到副高最低档7档。
那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规呢?这涉及到两个核心因素。一是人社部发〔2015〕28号文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人”(2014年10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视同缴费指数,按退休时本人的技术职称(资格)确定,和是否实际聘任岗位无关。这位老师2019年取得副高资格,2021年退休,退休时已具备副高职称资格。
在核算2014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时,直接套用副高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过渡性养老金、平均缴费指数按副高标准计算,因此整体退休金按副高核定。二是地方教育系统出台“已评未聘退休补聘”专项政策,湖北等部分省份针对中小学教师历史遗留的“评聘分离”问题,出台了专门政策。
这项专门政策规定退休前已取得副高资格、因单位岗位已满未聘任的,退休后可补办聘任手续,追溯从退休当月起按副高标准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差额。这位老师2021年退休,后续当地落实政策,补办聘用后,养老金从退休时就按副高计发。因此可以说这种做法对这位老师来说是好事而且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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