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3日晚上十点左右,山西临汾蒲县薛关村附近的国道上,当地村民老张夫妇(57岁、53 岁)正用推车拉了一车柏籽回家。
监控显示:就在他们过马路期间,一辆有明显警用标志的车辆开了过来。
但该车没有开启车灯,相当于是摸黑开车。等老张夫妇看到该车时,已经晚了,他们被车子径直撞上,一人当场身亡,一人送医后不治而亡。
对于这个家庭来说,灭顶之灾。
事后家属得知,驾驶这辆疑似警用车的人员杜某,属于醉酒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147.01mg/100ml),是蒲县薛关镇的一名主任科员。
至此,杜某涉嫌三项严重违法驾驶:醉驾、超速、夜间行车不开车灯。
![]()
那么问题来了,杜某的工作职责包括邮政、村企矛盾调解,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他的工作范围,基本与警情警事无关,他有没有资格驾驶警车(监控显示为警车外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案例,镇工作人员能否驾驶警车,要分具体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非警务人员严禁驾驶警车。
根据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新版《警车管理规定》,警车的驾驶主体有严格限制: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
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警察证、或辅警工作证。
法律严禁转借警车,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
通常情况下,镇行政编人员不具备驾驶警车的法定资格,但在特定联合执法或紧急公务场景下可能存在协同情况。
在基层治理中,以下情况可能出现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警车关联的场景,但需注意驾驶主体的区别:
比如联合执法行动。在治安整治、交通乱象治理等行动中,镇上的工作人员常与民警联合行动。此时,警车由民警驾驶,镇工作人员可能乘坐警车参与巡查或劝导——注意,这里说的不是开车,是乘坐。
再或者是有应急保障与巡逻任务。部分乡镇在开展夜间巡逻、安全排查时,可能会使用印有“综治”、“应急”或“行政执法”字样的公务车辆,这类车辆虽外观可能与警车相似(如使用警灯警报器需严格审批),但并非制式警车。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最终明确肇事车辆为制式警车,必须由警方人员驾驶,那么杜某又增加了一种违法行为:违法驾驶警车。
违规驾警车,还喝酒醉驾,杜某当晚的危险行为 BUFF 叠满,危险升级,出事是早晚的。
![]()
8月22日,当地县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杜某承担主要责任,遇难夫妇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他们横过道路时“未尽到观察义务”。
遇难夫妇的儿子对此提出质疑:事发时父母负重推车过国道,本就行动迟缓;而杜某醉驾、超速、深夜不开车灯,导致其父母根本来不及避让,双双身亡。
此外,家人查看了案发时的现场监控,发现杜某撞人后,车辆的刹车灯亮了一下,但他并未停下, 而是继续往前开。家人据此怀疑受害亲人可能遭受了“二次碾压”,危及生命。
家人据此提出复核,此事目前还没有结果。
作为镇工作人员,杜某还负责安全生产,他怎么会不知道“喝酒不开车”这一最起码的规则?能开警车说明有公务在身,还敢在深夜喝得五迷三道,说明他心里完全没有对党纪国法的敬畏。
这样的人,出事是早晚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