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数字,三到五年的自由
在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在于:同一笔资金可能在多轮投注中被反复计算,导致“累计投注额”远高于参赌人员实际投入的资金。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平台充值10万元,经过多轮投注后,后台显示的累计投注额可能高达55万元。如果简单以“累计投注额”认定赌资,行为人将从一个五年以下量刑的案件,被推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区间。
“重复计算”的排除,是赌资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也最具价值的辩护领域。 辩护的胜负,往往就藏在这些枯燥的数字之中。
一、为什么会产生“重复计算”?
网络赌博与线下赌博在资金流转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线下赌博使用现金当场下注,每一笔现金都是唯一的、单向的投入,不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但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在于:参赌人员通过虚拟额度进行下注,定期根据一段时间内的输赢结果进行资金结算。 参赌人员可能因反复投注而积累巨额投注点数,但客观上却没有与累计投注点数相对应的真实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认定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不宜累计投注点数。 投注的本质是资金量的增加,参加网络赌博人员以很少的资金参与赌博,也可能反复投注而积累巨额投注点数,且参与赌博时间越长,累计投注点数越大,但客观上却没有与累计投注点数相对应的真实资金,二者往往差额巨大。如果根据累计投注点数入罪、量刑,就会造成用相同资金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出现罪与非罪、轻刑与重刑的重大差别。
二、重复计算的三种典型情形
(一)同一笔赌资的循环投注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参赌人员将资金充值成点数后,用同一笔点数反复下注。例如,参赌人员充值1000元,在赌局中反复投注数十次,后台累计投注额可能达到数万元,但实际投入的资金始终是1000元。根据投注点数认定赌资数额,应遵循静态认定原则——参赌人员充值点数才是一个初始、稳定的数值,而累计投注点数是动态叠加的结果。
(二)多个账户之间的重复流转
在被告人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接收、流转赌资的案件中,账户之间的相互转入转出极易导致重复计算。如A账户收取赌资后转入B账户,公诉机关在计算A账户赌资时已计入该笔资金,在计算B账户赌资时又计入一次,同一笔赌资被统计两次。
(三)收入与支出相加计算
在王某某开设赌场二审案中,公诉机关将参赌人员的收入与支出相加作为赌资数额。法院认为,收入与支出是赌资流转的两个环节,相加后属于将赌资重复计算,应将收入与支出的总和除以2,得出实际赌资数额。
三、辩护策略
第一,以“初始充值额”对抗“累计投注额”。 辩护律师应当依据最高检“不宜累计投注点数”的立场,主张以参赌人员最初充值的金额作为赌资认定标准,而非后台显示的累计投注额。在(2019)皖0103刑初813号蔡某云开设赌场案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参赌人员使用赌博账号投注,但结算依据是输赢金额,实际并未投入指控的88万余元,最终否定了以累计投注额计算赌资的方式。
第二,要求检方提供每一笔赌资的原始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资金流水,识别账户之间的循环流转,剔除重复计算的金额。在蔡某某开设赌场案中,二审法院采纳了“流水不能等同于赌资”的辩护意见,将刑期从三年改判为二年。
第三,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若在案证据认定赌资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计算方式存在重复计算或计算依据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辩护人的相关抗辩意见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推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并未达到“情节严重”。
赌资数额的重复计算,是网络赌博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具有辩护价值的领域。“投注额”不等于“赌资”——那些循环投注的金额、账户之间重复流转的资金、收入与支出相加虚增的部分,不应把当事人推入五年以上的重刑区间。 在“30万元”红线上,每一笔被成功核减的重复计算资金,都可能价值一年以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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