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领域存在一个很大的认知误区:不少人认为,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火灾原因。
部分鉴定机构更是大胆越界,直接在鉴定意见中判定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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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有点专业认知的人都知道:鉴定只能针对“物”,不能针对“事”;火灾原因是全部证据综合分析的结果,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之一。
一、正本清源:鉴定的边界仅限物证
火灾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检验对象是过火残留物、熔痕、炭化痕迹等实物。鉴定只做技术检测,判断物证的受热、燃烧特征,回答物证本身发生了怎样的物理、化学变化。
它无权研判整起火灾事件,不能独立判定起火部位、起火时间、事件因果。物证是静态孤立的,火灾是动态完整的,单凭物证无法还原全部事实。
二、火灾原因认定,是全证据链的综合判断
火灾原因不是“鉴定出来”,而是调查研判得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认定起火原因,需要整合全部证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听电子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只是其中一项技术佐证。
鉴定能检出线路存在短路熔痕,却无法单独证明该短路就是起火根源;能检出可燃液体残留,不能直接推定人为引燃。孤立物证,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事件逻辑。
三、行业乱象:越权定因,本末倒置
当前涉火诉讼、保险理赔中,部分商业鉴定机构迎合委托需求,突破执业范围,直接出具起火原因结论。不少办案人员图简便,直接拿鉴定报告当作火灾最终原因,用技术鉴定替代法定调查。
这种“唯鉴定论”,弱化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忽略现场变动、二次燃烧、证词矛盾等关键信息,容易形成片面甚至错误结论。
明知道错,没人去管,怪谁呢?
今后谁再鉴定火灾原因或起火原因,就罚谁百万之金,如何?
火事杂谈,深耕火调本源,纠偏行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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