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辩护系列」第三篇。本系列聚焦一个真实判例,从四个维度拆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最致命的认知误区。
很多家属想不通:“他就是个一线话务员,只干了一个批次,自己经手骗成的就一单50万,拿了两万块提成,怎么法院认定他要对全团伙936万负责?”
今天王玉琴律师用一个真实判例,把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逻辑彻底讲清楚。文末附有具体辩护思路,建议读完。
李愣子只骗了50万
李愣子两次赴境外窝点参与电信诈骗,充当一线话务员,历时约两个月。在此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936万余元。李愣子个人经手成功骗取的是一单50万,拿到提成2万余元。
案发后,李愣子辩称:“我只对我自己骗到的那50万负责,其他钱不是我骗的,不应该算在我头上。”
![]()
法院:加入即担责,全部数额都算你的
法院认定,李愣子应当对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为936万余元。
裁判理由很明确:
第一,集团着手即全体着手。
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从组建成立、开始实施诈骗犯罪时起,该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就已完成犯罪着手。被告人新加入犯罪集团,只是进一步增强了集团的犯罪能力,此时新加入者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所以,加入集团的时间,就是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
第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犯罪集团在运转过程中,被告人只要加入,就成为集团继续运转的一部分。集团在被告人参与期间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均应视为被告人所参与的诈骗行为。不是按个人经手多少算,是按集团在你参与期间骗了多少算。
第三,分工协作,不可割裂。
一线负责诱骗转接,二线负责冒充警察,三线负责诱骗转账,电脑手负责群呼,管理人员负责窝点运转。每个环节都是集团诈骗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因为钱最终是二线三线骗到手的,就否定一线的参与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李愣子的犯罪数额为936万余元,而非其个人经手的50万。
![]()
辩护思路:犯罪数额无法扣除,就打时间切割和量刑情节
这个案子给所有境外电诈涉案人员提了个醒:犯罪数额是按集团算的,不是按个人算的。王玉琴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调整辩护策略:
第一,不要再打“只按个人经手算”。
法院的逻辑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条辩护路走不通。硬打只会浪费辩护资源,还会给法官留下不认罪的负面印象。
第二,精确计算参与时间的起止节点。
这是数额辩护唯一有效的突破口。如果被告人参与时间明确有起止节点,应主张扣除参与之前和离开之后的集团诈骗数额。
但要注意,法院对“参与”、“离开”的认定是实质判断,刚到窝点的纯培训期如果尚未实际接听电话,护照有出境记录不等于实际脱离窝点,需要同案供述、通讯记录等证据支撑。
第三,全力争取从犯认定。
犯罪数额虽然按集团算,但量刑时可以按作用大小区分。只参与一次、时间短、获利少、无管理职责的一线人员,法院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本案中,仅参与一次的一线人员判了二年到七年,参与多次的被认定为主犯,判了十年以上。差距巨大。
第四,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能用尽用。
本案中,主动投案的被告人量刑明显更轻;退赔金额从1万到16万不等,法院均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是实实在在能减刑的筹码。
如果你正面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知道该怎么办,评论区留言,我帮你看看有没有可以争取的空间。
下期预告:都是去境外打电话诈骗,为啥有人判15年,有人只判2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