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稚儿碰一下,引起全网关注。
8月26日中午,长沙一家餐厅,一个4岁男童举着玩具,在过道里跑。通道窄,两侧都有人。
孩子跑的时候身子一歪,左手蹭到了正在前台结账的女子臀部,跑过去时,他还回头喊了一声:“阿姨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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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秒。
女子当场追上去一把揪住孩子衣领,一揪就揪了将近两分钟。孩子脖子勒出红痕,扭坐在地大哭。
家长赶到,当场道歉,女方不依不饶,要求书面道歉,最后打120把自己送进医院长,事后还把剪过的视频发上网:“在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
她是干自媒体的。“我就是干自媒体的,当然希望流量”,她的目的达到了,该视频播放量五百万。
可惜,观众不按剧本走。
9月8日,完整监控曝光,哪有什么摸臀,只有孩子在窄道里踉跄了一下,
舆论哗然,她的账号被禁止关注。人民日报下场提出严厉批评。
9月9日晚,孩子父亲郭先生再发声:愿意为孩子无心的失礼道歉,但不接受4岁孩子被扣上“故意摸臀”“猥亵”的帽子。
9月11日,郭先生站出来了,正式宣布:反诉。
他说了:不为索赔,只为给孩子要一个法律上的清白;胜诉的赔偿,全额捐给青少年公益;维权的成本,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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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摸臀女傻眼了,她追着人要一纸道歉,孩子的父亲,准备还她一份判决书。
法律可不看摸臀姐大呼小叫,法律只看事实,4岁小孩根本构不成性骚扰案的当事人,反而摸臀姐的一旦操作猛如虎,会给自己制造大麻烦!
第一张单子,民事账,赔钱。
孩子脖子上那道勒痕,摸臀姐得赔钱,民法典1165条:有过错、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她揪小孩衣领近两分钟,孩子的检查费、护理费、误工费,一笔笔跑不掉。
她把“无意触碰”剪成“摸臀”,五百万播放,而民法典1024条:不得以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摸臀姐把4岁孩子定性成“小流氓”,摆在几百万双眼睛底下,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1183条),她恐怕也得付。
第二张单子,治安账,这是大头。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她这事,刚好踩在新法上。
新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看后头那半句——不满十四周岁,而这孩子才4岁。
光这一下,她就可能进去十天到十五天,再掏一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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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张单子,刑事账,危险悬着。
刑法293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2013年那份司法解释第五条写得明白: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还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按寻衅滋事罪办。
她在餐厅揪着孩子不撒手,围观一圈;回家剪视频、发上网、挑动男女对立,把一锅粥搅沸。这套动作,正好卡在门槛上。
当然,具体情况,最后听法院的,我估计最后民事处罚基本跑不掉,治安也大概率得吃——拘留加罚款,留一张案底。
古话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话搁在摸臀姐这样想借一波流量起号的人,堪称非常贴切。
监控最后一帧,孩子回头喊了声:“阿姨让一下。”
这声阿姨,她到底没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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