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报会,梳理近三年审理的此类案件特点,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李某为短视频引流牟利,将自制“导航进芦苇荡”视频配原告地图语音、冠以“缺德地图”侮辱标题发布,下架后反复发“后续”并直播带货。石景山法院认定李某借他人产品知名度攫取流量、主观诋毁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其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9万余元。
原告某软件公司是某地图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地图软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条“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内容为李某在原告地图软件的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中,视频中的导航语音“请沿当前道路持续行驶大约3.5公里,手机GPS信号弱……”为后期添加,且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中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及其产品产生大量负面评价。
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被告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同时通过其短视频账号的“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以牟取商业利益。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将原告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汽车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在涉案视频被投诉删除后,被告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开始通过自己短视频账号直播带货,被告的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短视频账号引流的竞争行为,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诱导平台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并发表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
该视频被相关媒体转发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不仅未澄清事实,反而在上述视频被投诉删除后反复发布所谓的“导航后续”视频,且主动在视频评论区声称“我就是原创”,主观上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涉案视频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使消费者对原告的地图软件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直播业态的兴起,网络平台中时常发生个体经营者为引流牟利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及商誉进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不宜囿于直接竞争关系的范围,应在把握引流行为损害性质的基础上正确认识竞争关系的法律本质。本案通过准确把握个人引流牟利行为的性质,认定该个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竞争行为,被告与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之间属于竞争关系,为典型的涉网络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例。该案被评为北京法院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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