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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分享:秘点载体是产品技术手册,则保密程度必须很高
保密措施无需绝对阻止泄露,但应当可识别、相对应并在正常情况下有效
阅读提示:
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往往决定权利人能否获得保护。争议在产品和技术手册已经向客户交付时尤为突出:被告通常主张,产品已经销售、手册已经随货提供,权利人不可能继续保持秘密;权利人则强调,交易对象特定、合同明确限制披露和反向工程,核心技术仍处于受控状态。判断不能只看载体是否离开权利人场所,也不能要求措施达到“绝无泄露可能”的程度,而应结合信息和载体性质、商业价值、接触范围、措施可识别性及行业惯例,审查其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防止泄露。本文结合VMI公司与萨驰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系统分析随产品交付技术手册的保密措施认定。
裁判要旨:
权利人向特定客户销售承载技术秘密的设备并交付技术手册,不等于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权利人在交易前与客户签署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在手册中作出禁止复制、披露、再制造和反向工程的清晰声明,对设备所在区域实施访客限制、禁止拍照测量等接触控制,并通过优先购买权等方式限制设备进入二手市场,能够体现明确保密意愿,也使接触者识别保密内容和义务;相关措施与技术价值、设备流通方式和行业惯例相适应,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应认定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他人违反约定造成泄露,不能反过来证明措施自始无效。
案情简介:
1. VMI荷兰公司(以下简称“VMI公司”)研发并掌握新型轮胎成型机技术,相关信息载体包括MAXX、EXXIUM轮胎成型机、技术手册、机械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VMI公司向全球特定轮胎制造企业销售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
2. VMI公司在交付技术和产品前,通常与客户签订保密条款或单独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要求客户对设备中承载的商业秘密、专业知识和专有技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并明确相关技术权利归VMI公司。
3. 2013年12月6日,VMI公司与韩某公司签署MAXX成型机购买协议,交付技术手册和机械图纸。双方另行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接触、复制、披露、反向工程和设备管理作出限制。
4. 朴某、张某曾在韩某公司任职,因工作具有接触MAXX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可能。2014年3月,两人离职后进入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驰公司”)。
5. 2014年11月6日,萨驰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胎面组件上料系统”的发明专利并获授权。VMI公司认为专利权利要求、附图和技术细节与其MAXX技术文件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6. 2018年9月20日,VMI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7. 2019年12月26日,苏州中院一审认为VMI公司未证明萨驰公司非法占有其在先技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VMI公司提起上诉。
8. 二审中,萨驰公司主张VMI设备和技术资料已经向多家客户交付,相关保密措施未被客户实际遵守,因而涉案信息不应具有保密性。
9. 2022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VMI公司已经采取与技术价值、设备属性和行业惯例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权属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VMI公司将设备及技术手册交付客户后,是否仍对其在先技术采取了可识别、相对应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保密措施;客户或者有关人员实际违反约定,是否能够否定保密措施的成立。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一、保密协议和手册声明体现明确保密意愿,并使接触者能够识别义务。
VMI公司与韩某公司、盛某公司等客户签订的合同含有保密条款或单独知识产权协议,技术手册亦明确声明不得复制、再制造、传播、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生产类似产品。与韩某公司的协议还要求客户拒绝第三方进入厂区接触设备,不得允许员工或第三方进行反向工程,发现仿制产品时应及时通知VMI公司。上述约定不是笼统声称“一切资料保密”,而是针对设备、技术手册和具体禁止行为作出说明,足以使相对方认识到保密范围和责任。
二、对设备设置保护区并限制拍照、测量和访客,构成有效接触控制。
双方协议将设备所在区域划定为保护区,明确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并禁止拍照、绘图、录像和测量。相关客户车间内的设备周围实际设置铁丝围栏,也能够印证物理隔离措施得到实施。这类措施与大型工业设备无法封存在权利人内部、必须由客户在生产现场使用的特点相适应,能够减少不特定人员接触核心结构和技术细节的机会。
三、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减少设备流入二手市场的风险。
轮胎成型机属于专业定制设备,交易主体本就有限。VMI公司又在销售合同或者通用条款中约定,客户决定出售、转让设备时,VMI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并限制未经书面许可复制、再生产或转交第三方。相关安排使设备更难在无保密约束的情况下进入二手市场,降低不特定第三人合法取得载体并实施分析的可能,属于围绕载体流转设置的保密措施。
四、措施与信息价值、行业流通方式和通行做法基本相适应。
轮胎成型机通常按照轮胎企业需求定制,既可能承载设备制造商的秘密,也可能包含客户自身的工艺和知识产权,买方缺乏随意转售和开放参观的动机。行业内常见做法包括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设置护栏和隔离网、限制访客及拍照等。VMI公司的合同、手册、物理隔离和流转限制形成多层措施,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相关信息泄露,符合“相应保密措施”要求。
五、保密措施遭到违反,不等于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
法院强调,保密措施的判断应考虑信息和载体性质、商业价值、可识别程度、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法律要求的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而不是确保任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能违约。若以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成功突破措施为由否定保密性,任何发生泄密的案件都将无法获得保护,显然违背商业秘密制度目的。因此,客户是否发生个别违约,应在侵权责任层面评价,不能当然否定措施成立。
案例来源:
《VMI荷兰公司、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
商业秘密诉讼实战指南:
第一,应准确理解“公开销售”:本案并非面向普通公众自由流通。
VMI设备属于专业、大型、定制化工业设备,销售对象是数量有限的轮胎制造企业,交易前签有保密协议,安装场所和后续流转亦受限制。因此,将本案概括为“公开销售产品仍当然保密”容易产生误导。真正的判断是:产品虽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技术信息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相关人员是否受到可识别的保密约束,产品是否能够在普通市场自由取得。消费品、标准化设备和定制工业装备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保密措施的标准是“相应”和“合理”,不是绝对安全。
现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要求,权利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为防止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法院会综合信息及载体性质、商业价值、措施可识别程度、措施与秘密的对应关系以及保密意愿判断。企业无需证明措施无法被任何人破解,但应证明正常经营条件下能够控制接触和传播。商业价值越高、接触人员越多、载体越容易复制,所需措施通常越严格。
第三,合同保密条款必须与具体载体和风险相对应。
有效条款应明确保密信息包括哪些设备部件、图纸、手册、软件和参数,谁可以接触,可用于何种目的,是否允许复制、维修、外包、展示和转让,以及合作终止后的返还、删除和销毁义务。只写“双方对商业秘密保密”可能难以使相对方识别范围。对于技术手册,应在封面、页眉页脚和关键页面标识密级、权利人、编号、接收人及禁止行为,并保存签收记录。
第四,合同声明不能替代实际控制,应形成多层防护。
本案保密措施得到认可,不仅因为存在协议,还因为设备保护区、访客限制、禁止拍照测量、护栏以及设备转让限制等措施相互印证。企业应根据场景组合使用人员权限、物理隔离、文件水印、电子加密、复制限制、日志、远程访问控制和现场管理。若合同写得严格,实际却将手册上传公开网站、允许不特定访客拍摄设备,法院仍可能认定保密意愿和措施不足。
第五,技术手册本身是否含有秘点,应与设备公开可见信息分别审查。
手册可能同时包含公开操作说明、通用安全要求和核心结构参数。权利人不能把整本手册一概作为秘密,而应指出具体页码、图号、字段和组合关系,说明其与设备外观、公开专利、产品宣传及行业知识的区别。若某项信息从设备正常观察即可直接获得,合同禁止披露仍不能当然赋予其秘密性;若需拆解、测量或者掌握内部文档才能获得,则措施和反向工程问题更为关键。
第六,对反向工程的合同限制与商业秘密抗辩应分层处理。
商业秘密法一般认可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实施反向工程获取技术信息属于正当来源。但本案设备不是在无约束的公开市场取得,买方又明确承诺不得反向工程。违反合同实施分析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影响其正当来源抗辩。企业应认识到,合同只能约束相对方;若设备进入无约束第三人手中且能够容易反向获得,秘密性仍会面临风险,因此还需通过结构设计、加密和流转控制降低可获得性。
第七,优先购买权和禁止转让条款必须具备可执行性。
限制二手流转可以降低载体外泄风险,但条款应明确触发条件、通知程序、报价机制、行权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报废设备的处置。企业还应建立设备序列号和生命周期台账,跟踪安装、迁移、维修、转让和报废。若仅在合同中写有优先购买权,却从不监控设备去向,也不能处理维修商和关联公司接触问题,措施的实际效果会被削弱。
第八,第三方维修、供应商和访客是产品交付后的主要泄密通道。
设备进入客户现场后,接触者不仅包括客户员工,还可能包括维修商、零部件供应商、审计人员、参观者和拍摄团队。合同应要求客户将保密义务传递给必要第三方,建立人员名单、陪同、临时授权、工具和拍摄管理,并记录访问。权利人提供远程维护时,也应控制账号、日志和技术资料下载。只有覆盖真实接触链条,措施才与泄露风险相匹配。
第九,被告攻击保密措施时,应从五类事实进行具体审查。
被告可审查:保密意愿是否明确;措施能否使接触者识别秘密范围;措施是否真正覆盖涉案秘点和载体;措施强度是否与信息价值及复制难度相适应;被诉行为发生前是否已经实施。还可调查手册是否公开下载、设备是否可自由参观或二手购买、客户是否有权转交资料、权利人是否长期放任泄露。仅证明某一客户违约或最终发生泄密,通常不足以否定措施。
第十,原告应建立“措施—载体—接触人—时间”的证据矩阵。
诉讼中应把每项秘密点对应到技术手册、图纸、设备部件或软件,再列明保密标识、合同条款、权限、护栏和日志,证明措施在被诉行为前已存在。证据包括合同原件、手册版本、签收单、现场照片、访问制度、培训记录、设备序列号和客户往来邮件。不能只提交事后制作的制度或若干无对应关系的保密协议。
第十一,产品交付后仍应定期复核秘密状态。
商业秘密不是签约时一次确认后永久存在。设备使用多年后可能被转售、报废或被行业普遍拆解,技术也可能因专利、宣传、标准和供应链资料逐步公开。企业应定期检索公开信息、更新秘点清单、核查客户设备状态和协议履行,及时收回过期资料并调整技术措施。已经公开或者容易获得的内容应从清单中剔除,把资源集中用于仍有价值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二,企业不应把“保密声明”误当成限制客户正常使用的万能条款。
客户购买设备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利益。保密和反向限制应当围绕真实技术秘密、合理使用目的和必要范围设计,不能以笼统条款禁止正常操作、维护和合规处置,也不能试图把公开结构永久封闭。清晰区分客户使用权、设备所有权、软件许可、技术资料权限和商业秘密义务,既有利于条款执行,也能增强法院对措施合理性的认可。
结语:
秘点载体随产品交付后,商业秘密保护并不会当然终止,但权利人必须证明交付对象和传播范围仍然受控。VMI案获得支持,源于合同保密、手册声明、现场隔离、访客限制和设备流转控制形成了完整体系,并与专业设备的行业特点相适应。对企业而言,关键不是追求形式上最多的措施,而是让每项措施都能对应具体秘密和真实泄露风险,并在被诉行为发生前持续实施、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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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 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 2024年,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
- 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
- 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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