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行政裁定书,将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原被告身份完全颠倒。
这不是“笔误”,是白纸黑字写进裁定书核心论证段落的事实认定。更令人费解的是,被搞错的,是一起关系到6000多名贫困群众兜底保障的扶贫项目纠纷。
一、这个案子是怎么打到永州中院的?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后,讲一下案件的来龙去脉。
第一步:周某要求农业农村局履职。
周某是江永县夏橙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投资人,与江永县原扶贫办签有合同。机构改革后,扶贫办职能并入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因农业农村局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周某于2026年1月5日向农业农村局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
第二步:农业农村局不答复。
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书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答复,也不处理。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
周某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农业农村局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第四步:县政府不予受理。
2026年4月22日,江永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步:告到永州中院。
周某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县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江永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才是这个案子打到永州中院的真正原因。
二、780号判决又是怎么回事?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个案子。
2025年,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起诉周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夏橙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经营管理意向合同书》,并要求周某返还185万元投资款。
![]()
江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12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农业农村局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185万元已物化为公司资产;基地经营不善系多方责任。
也就是说,780号案里,原告是农业农村局,被告是周某,周某完全胜诉。
![]()
三、永州中院写成了什么样?
2026年8月28日,永州中院作出(2026)湘11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
该裁定书第10页这样写道:
“周XX曾就相关争议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江永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湘112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周XX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应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在这段话里,周某成了“提起诉讼”的原告,成了“不服判决”的上诉人。
原告和被告完全颠倒,胜败关系完全颠倒。
同一个周某,在780号案里是被告、是胜诉方;在永州中院的笔下,变成了原告、变成了“不服判决”的人。
![]()
![]()
四、这个错误,不得不问的几个问题
这份裁定书的末尾,列着审判长刘青、审判员宋增文、审判员周文静的名字。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对这份裁定书负责。
![]()
笔者不禁要问合议庭三个问题:
第一,你们有没有看过780号判决书? 如果看过,原告是农业农村局、被告是周某,你们为什么写反?如果没看过,你们为什么在裁定书中引用一份没看过的判决?
第二,你们有没有看过周某的起诉状? 她告的是江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被告是县政府,不是农业农村局。你们为什么把两件事混为一谈?
第三,一个连“谁告谁、谁胜谁”都搞错的合议庭,如何让当事人相信你们能公正审理这个案子?
这些错误客观存在,白纸黑字,不容否认。请合议庭给当事人一个解释。
五、这不是“笔误”,是“未审先定”
有人可能会说:法官案件多,写错了而已。
但请想一想:
这个错误不是出现在边角注释里,而是出现在裁定书的核心论证段落中。 法官用这个错误的事实,得出了“周XX规避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试图通过不同渠道重复主张同一诉求”的结论,最终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的“地基”上,盖起了驳回起诉的“大楼”。
这个错误只要翻一下卷宗就能避免。 780号判决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裁定书中明确引用了这份判决。既然引用了,为什么不核实?看了原告是谁、被告是谁、谁胜谁诉,是法官阅卷的第一课。
这个错误的方向,完全违背常识。 一个被起诉后胜诉的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不服判决”。真正可能不服判决的,是败诉的农业农村局。但法官偏偏把“不服判决”的帽子扣到了胜诉方头上。
六、一个扶贫项目的十年等待
这个案件背后,是一个扶贫项目的十年沉浮。2015年,全省首个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落户江永,周某作为合作企业方投入了全部身家。十年过去,项目承诺给6013名贫困群众的分红,一分钱没有兑现。而周某在这个项目中垫资两千多万元,如今银行起诉她,母亲的房子面临拍卖。
周某说,她告农业农村局不作为,县政府不予受理;她告到永州中院,永州中院连“谁告谁”都搞不清楚。
“我不求法官偏袒我,我只求法官看清楚——谁在告谁,谁对谁错。” 周某说。
七、追问:司法公正,从搞清楚“谁告谁”开始
截至发稿,周某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仅靠当事人上诉还不够。
笔者想问永州中院几个问题:
第一,承办法官是否核实过780号判决的当事人信息?
第二,如果核实过,为什么会出现完全颠倒的表述?
第三,如果没有核实,为什么在裁定书中引用一份没看过的判决?
第四,这样的审判作风,是个案还是常态?
司法公正,从搞清楚“谁告谁”开始。
永州中院,请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本文所述事实,均有江永县人民法院(2025)湘112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11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为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