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名下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冒用租客李某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庭前谈话中,代理律师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截图引起承办法官警觉。随着调查深入,一起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案件浮出水面。
2024年1月,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00万元,并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还款。某信托公司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某信托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
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仍未履行。某信托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
李某一直租住刘某的房屋。一天,下班回家的李某看到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便联系刘某询问情况。刘某称会妥善解决,让李某安心居住。
2025年12月,胡律师在未获得李某同意与授权的情况下,以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2026年1月,胡律师又以李某名义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6年3月,承办法官张泽华组织第一次庭前谈话。谈话中,张泽华发现胡律师陈述的多处情况不合常理。胡律师称,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一直向刘某交纳租金,却无法提供刘某的有效联系方式。张泽华要求胡律师与李某本人联系,确认其是否坚持提起诉讼、是否愿意垫付公告费用。
然而,胡律师在未与李某核实的情况下,便回复称李某坚持诉讼,并愿意垫付公告费用。
2026年5月7日,第二次庭前谈话中,胡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用以证明李某向刘某支付房租。张泽华发现,截图中,租客李某发送的信息位于左侧,房东刘某发送的信息位于右侧。按照微信聊天界面的通常显示方式,该截图应当截取自房东刘某一方的微信聊天界面。然而,本案却是以租客李某名义提起的。张泽华由此产生疑问:这场诉讼究竟是李某本人发起的,还是刘某借用李某名义阻止该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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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截图。
面对法官的询问,胡律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此前发现的疑点,张泽华要求胡律师当场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
接到法官电话后,李某十分意外,明确表示自己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既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诉讼,也不认识胡律师。
5月14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张泽华分别与李某、刘某和胡律师进行谈话核实。面对法官询问,刘某起初含糊其词。担心虚假诉讼败露,刘某随后让胡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经进一步调查,刘某承认了伪造李某签名、冒用李某名义委托胡律师提起诉讼的事实。胡律师也承认,其接受代理时未核实李某签名的真实性,并在未向李某核实真实诉讼意愿的情况下,向法官作出李某坚持诉讼的虚假陈述。至此,这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浮出水面。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胡律师接受代理时未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委托事项,还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未尽到职业代理职责,客观上帮助刘某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2026年6月9日下午,合议庭约谈刘某和胡律师,二人当庭表示认错认罚。北京金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决定对刘某罚款10万元,并对其予以口头训诫、责令提交具结悔过书;对胡律师予以口头训诫、责令提交具结悔过书,并将胡律师的相关情况移送有关司法局及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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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约谈刘某和胡律师。
处罚决定作出后,刘某如期缴纳罚款,并在近期通过多笔转账,将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还清。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漠视。法律不容投机取巧,切莫妄图通过串通造假、虚构诉讼的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唯有敬畏法律、诚信履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共同维护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守护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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