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科技馆抢夺事件后续来了。9月12日,袁先生收到了江苏盐城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新都派出所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南公(都)不罚决字(2026)257号: 行为人,某磊,“经查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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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8月12日,知名法律人士“崖悬花倒生V”曾以“突发!光天化日、众目睽睽,盐城科技馆工作人员公然抢夺袁先生手机”为题发帖:曝光了盐城科技馆当日发生的抢夺事件,同时还配发了事发时馆内的监控录像回播画面,该帖子阅读量高达1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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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现场有两人共同实施了抢夺行为,其中一人正是该馆馆长季汉国,另一名是该馆安保人员某磊。奇怪的是,新都派出所既然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什么案涉季汉国馆长的名字却没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里予以体现?这是想让涉事安保员一个人扛下所有吗?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相信大家早已有目共睹!
再看,这份历时近一个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标准的法律词汇“行为人”。
法律意义上,“行为人”,指实施特定法律行为(如民事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体。袁先生报抢夺案,显然无关民事,那么,问题来了,弱弱的问一下新都派出所,贵所一边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一边认定安保员某磊是“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究竟实施了何种法律行为?如此,贵所何以自圆其说?百密一疏,还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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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于8月12日报案,5日后的8月17日治安行政立案,直到9月9日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认定,这中间,究竟经历了什么?起初作出的立案决定错了?哪位领导负责审批的嘛?
11万双眼睛盯了一个月,岂能盯了一个寂寞?就想问问广大网友们,如此决定书,你们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作者:崖悬花倒生V,知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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