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号,现代快报报了一起案子。四川宜宾叙州区法院判的。
43岁的吕某,2019年10月31号被疾控部门确诊艾滋病,之后一直在接受定期药物治疗。
2025年5月到8月,他知道自己有病,还是在宜宾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的出租屋里,跟胡某发生了3次交易,付了330元;在一条巷道的出租屋里,跟孙某发生了2次,付了200元。
一共5次,530块。
法院认定传播性病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8月25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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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不用真的传染上
有个法律常识很多人不知道,检方特意跟记者强调了一遍: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前提。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嫖娼,这个罪就成立了。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再往上还有一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写得很直白: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立法的态度一直很清楚:这件事的严重性落在"明知"这两个字上,跟有没有人真的被感染没关系。危害一旦落地就来不及了,所以法律要在那之前就拦住。
一年,是在五年以下这个区间里,从轻之后的结果。他自首了,也认罪认罚了。单看量刑,程序上站得住。
胡某和孙某,名字后面四个字
判决通报里,这两个名字后面,括号里跟着四个字:已另案处理。
然后就没有了。
这两个人现在是什么状态?有没有做检测?HIV 是有暴露后阻断药的,但有时间窗,72小时以内越早越好,过了就只能等结果。她们有没有在窗口期内拿到药?如果已经感染,后续的治疗谁负责?
报道里一个字都没有。
不是要为难记者,判决通报本来就是这么写的。但这件事恰好说明:在传播性病罪这个罪名里,"没有实际造成感染"是一条法律上的减负条件——它让定罪更容易了,同时也让那两个具体的身体,从叙事里消失了。
法律保护的是双重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前者写在判决书里,后者变成了四个字。
2019年就确诊,而且一直在吃药
还有个问题,报道没回答:一个2019年就确诊、并且接受定期药物治疗的人,为什么会在2025年的夏天,连续三个月、五次,做这件事?
说这个不是替谁开脱。这恰恰是这个案子里最需要答案的地方。
因为规范治疗的感染者和放任不管,是两回事。他定期吃药,说明他在医疗系统里有记录,有随访。那么,有没有人明确告诉过他:治疗到什么程度算有效抑制,以及即便有效抑制,为什么仍然不能这么做?
这条告知链如果是通的,那他就是在清楚后果的前提下选择无视。如果是断的,那这起案子里被判刑的是一个人,出问题的是一整套东西。
报道没说,我们也问不到。但同类案件里,这恰恰是每次都被跳过的那一问。
最后
这案子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在案子外面。
艾滋病防治这些年最大的敌人是沉默。是"知道了也不敢说"。而绝大多数感染者,都是守规矩的那一批——按时吃药,事前告知,做好防护,把病毒压到检测不出来的程度。
吕某一个人做的事,账单是所有人一起付的。他每多一次这样的交易,"感染者=危险"这个印象就再深一层,下一个人就更不敢开口。
这可能才是司法解释要求"从重处罚"的真正理由。它护的不只是那两个具体的女人,还有一整群人的位置。
530块,5次交易,两个"已另案处理",一年刑期。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剩下的事,还没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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