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津云)
9月1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背景介绍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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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拟增加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起草了《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在本市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二是在本市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5万元;三是在本市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四是职工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或住房装修翻新提取中的任一类提取满10年的,符合规定可再次按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二、拟采取的衔接措施。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考虑到《通知》将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施行,为保障职工权益,《通知》施行后,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2026年物业费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
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持有住房是指有住房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包括预告登记,下同)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二、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一)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5万元。
(二)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三)职工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任一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满10年的,可再次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三、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两人及以上共同持有住房的,产权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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