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宝鸡,编辑/刘雪
9月15日,宝鸡市司法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三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4名,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相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宝鸡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三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64名。具体名额如下: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区各6名;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太白县、凤县、千阳县、麟游县各5名。
二、选任范围
为便于工作开展,市级人民监督员的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
三、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选任限制条件。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 选任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五、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相关表格及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司法局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个人申请,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为市级人民监督员人选。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符合选任条件的,需按照上述两种方式重新报名,参与本次选任。
(三)报名材料
1.公民个人申请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表格需完整填写,由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2.个人事项承诺书;
3.近期小二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2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复印件;
6.学历证书复印件;
7.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
七、审核公示
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各县(区)司法局对候选人进行初审,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初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司法局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报至宝鸡市司法局。宝鸡市司法局组织审核评议,择优选任。
审核评议通过后,将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宝鸡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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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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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监督员个人事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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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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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宝鸡市各县(区)司法局联系方式
宝鸡市司法局 0917-3263573
金台区司法局 0917-3153914
渭滨区司法局 0917-3234005
陈仓区司法局 0917-6212387
凤翔区司法局 0917-7212335
岐山县司法局 0917-8212154
扶风县司法局 0917-5228463
眉县司法局 0917-5542140
陇县司法局 0917-4601774
千阳县司法局 0917-4241402
凤县司法局 0917-4762134
麟游县司法局 0917-7962116
太白县司法局 0917-4955148
宝鸡市司法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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