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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位车主为了逃避高速黑名单
动起了歪脑筋——专门买了副假车牌
想着能蒙混过关上高速
自以为这招“小聪明”天衣无缝
结果
还是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8月22日,百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民警接到指令,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辖区路段行驶,涉嫌使用假牌,请出警拦截。接到指令后,执勤民警迅速在辖区开展布控拦截,最终在百东新区收费站将嫌疑车辆成功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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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在副驾驶的脚垫下方发现一副车牌。经对比,车辆上正在挂着的车牌号为系伪造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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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驾驶人买某楠称,车辆是老板买某林的,当天受车主安排从钦州港驾驶该车装载货物拉往贵州。觉得与老板是老乡,便没认真检查车辆牌号,途经百色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才发现车辆使用的机动车号牌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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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违法人员买某林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与该车司机买某楠为老乡关系。在车辆原司机离职后,买某林便与买某楠一同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贵州。此前,该车实际车牌号牌因违反相关规定已被高速收费站列入黑名单。为规避黑名单限制、正常驾车上高速,买某林萌生了使用伪造号牌上路的想法。
经查实,涉案的伪造号牌及配套ETC设备,是买某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获得,整套设备共计花费1200元。车辆行驶途中,趁司机买某楠前往卫生间的间隙,买某林将事先准备好的伪造号牌,替换掉车辆原本的真实号牌,并将原车真实号牌藏匿于车辆副驾驶脚垫下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车主买某林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依法收缴涉案伪造号牌。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驾车出行 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切勿在号牌上动“歪心思”
使用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行为
无论手段如何隐蔽
均无法逃脱交警的精准打击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守法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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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宾鹏伟
内容来源: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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