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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列写到第十篇,也是最后一篇。从第一篇《刑事诉讼法的生命力在于"改"》到第九篇《涉案财物处置:从"对人的诉讼"到"对物的程序"》,十篇文章勾勒了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全景图。现在,是时候做一个总结了。
一、从"无法"到"精细"的四十七年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四编十七章164条。彼时,"文革"结束不久,法治废墟上刚刚长出第一根幼苗。这部法律秉持"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条文粗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侦查阶段嫌疑人基本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四十七年过去,刑诉法历经三次修改。樊崇义教授深刻总结了这一演进规律——刑事诉讼制度沿着"科学、民主、文明"的路径不断发展:1979年确立"有法可依",1996年引入"无罪推定"的内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每一次修改都是"切香肠"——1996年废除收容审查、律师介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获得辩护人地位;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速裁程序入法。这些进步哪一项是"翻天覆地"的?没有。但四十七年积累下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
现在,第四次修改正在路上。202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明确提出"围绕促进公正司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从已经披露的讨论方向和学界共识来看,这次修改不是某一项制度的局部调整,而是一次系统性的升级——从强制措施的精准适用到律师权利的实质保障,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覆盖到庭审实质化的双突破,从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重构到涉案财物的独立处置,每一项拟调整内容都牵动着刑事司法的权力格局与权利版图。
二、十大改革方向的系统回顾
回顾这个系列覆盖的十个领域,可以清晰地看到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完整轮廓:
第一,强制措施的精准化。 取保候审从"形同虚设"走向"科技赋能",电子定位、信息化监管为扩大适用提供了技术支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变相羁押"走向严格限制,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新规已将审批权上收至设区的市级、明确不得设置讯问室;逮捕条件从"构罪即捕"走向社会危险性审查,"曾经故意犯罪"的径行逮捕条款面临删除或限缩;批捕程序从行政审批走向诉讼化构造,羁押听证制度呼之欲出。
第二,律师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陈卫东教授在2025年8月研讨会上明确提出,本轮刑诉法修改应当深化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明确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扩大值班律师诉讼权利。委托辩护转达程序从"软约束"走向"硬杠杠",二十四小时转达、代为委托同等效力有望入法;侦查阶段知情权从"信息黑洞"走向"法定告知"。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跨越。 从"可以"到"应当",从重大案件到全覆盖,从"内部资料"到随案移送,从"仅可查阅"到"有权复制"——四重突破层层递进,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供述自愿性提供了实质性的技术防线。
第四,庭审实质化的双突破。 樊崇义教授在2026年4月讲座中指出,推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长期倾向,实现司法职能的演进与诉讼模式的转型。证人出庭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裁量性条件,走向"有异议且有重大影响即应当出庭"的刚性规则;二审开庭从模糊标准走向刚性清单。
第五,认罪认罚从宽的缺陷修补。 陈卫东教授建议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增设控辩协商程序,允许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推动确定型量刑建议调整为幅度型量刑建议。自愿性保障从源头抓起,值班律师从"见证人"走向"辩护人"或强制辩护。
第六,涉案财物的独立处置。 陈卫东教授建议将查封、扣押、冻结从侦查章节调整至强制措施专章,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全流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法院应建立独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明确裁判文书须载明处置方式。从"判完了再算账"的附属事项,走向与定罪量刑平行的程序主线。
第七,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化。 樊崇义教授建议本次修法应将证据章升格为证据编,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双层规则,刚性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八,羁押期限的比例约束。 从"一押到底"的惯性,走向羁押必要性审查刚性触发机制。2024年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4422件次,提出变更建议或直接变更24660件次。
第九,证据制度的体系化。 樊崇义教授建议将证据章升格为证据编,把"材料说"升级为"信息说",单独设立电子数据条款,以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
第十,轻罪治理的程序适配。 2024年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已从十年前的7%降至3.7%,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保持在82%以上。轻罪治理需要程序规则的分层化,本次修法需回应这一结构性变化。
三、两条主线:权利保障与权力规制
贯穿这十个改革方向的,是两条清晰的主线。
第一条主线:权利保障的精细化。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历次修改都是朝向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的方向发展。陈卫东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迈向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落脚点,也是司法民主的题中之义。从1979年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2012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从2018年的值班律师到本次修法拟确立的控辩协商程序,辩护职能的加强是大势所趋。
第二条主线:权力规制的精密化。 樊崇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发展轨迹的核心规律是"科学、民主、文明"。"科学"意味着侦查手段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民主"意味着程序构造必须保障参与权利,"文明"意味着强制措施必须体现人道精神。指居的严格限制、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覆盖、庭审的实质化——这些改革共同指向一个目标:让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行使,都受到法律的刚性约束。
四、轻罪时代与数字时代的双重挑战
本次刑诉法修改面临两个前所未有的时代背景。
第一是轻罪时代的到来。 中国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罪成为刑事案件的主体。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6.03万人,占比从十年前的7%降至3.7%;近五年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保持在82%以上。轻罪的特点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案件数量庞大,"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做法导致大量不必要羁押。轻罪时代要求刑诉法从"重罪模式"转向"轻罪模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减少审前羁押、简化诉讼程序。本次修法中,强制措施的精准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都是对轻罪时代的回应。
第二是数字时代的到来。 电子数据已成为刑事案件的"第一证据",网络远程勘验、数据调取、电子监控等数字侦查手段广泛应用。陈卫东教授建议将大数据证据等新兴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明确相关性、最佳证据等证据规则。刑诉法修改必须回应数字时代对证据规则、程序构造的冲击。
五、结语:迈向"精细司法"的刑诉法时代
刑诉法从1979年的164条走到今天的308条,从"宜粗不宜细"走向"精细司法",这条路走了四十七年。第四次修改,是这条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精细司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社会危险性精准判断;意味着律师权利的保障不再"形式化",而是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意味着庭审不再"走过场",而是证人出庭、当庭质证、当庭裁决;意味着涉案财物不再"模糊处理",而是定罪量刑与财物处置并重;意味着认罪认罚不再"被迫自愿",而是律师在场、信息对称、自主选择。
这些目标不会在一次修法中全部实现。刑诉法的进步没有奇迹,只有积累;没有顿悟,只有渐进;没有一劳永逸的"大改",只有永不停歇的"小改"。但每一次"小改"都在证明一个道理:改,永远比不改强;早改,永远比晚改强。
最终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的修正案为准。但无论具体条文如何调整,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方向已经清晰:更加公正、更加文明、更加精细。这是四十七年"切香肠"式改革的自然延续,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
刑诉法的生命力,正在于它永远是一部"未完成的法律"。
(本文是"刑诉法修改"系列第十篇,也是总结篇。前九篇《刑事诉讼法的生命力在于"改":从"无法"到"有法",从"粗疏"到"精细"》《刑诉法修改争议:进步抽象,退步具体——一个持续十多年的老话题》《刑诉法修改:进步与退步的辩证法——为何"越改越好"与"越改越坏"可以同时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落地生根,缺陷只能靠修法来补》《强制措施:从"构罪即捕"走向精准适用》《律师权利:全方位强化保障体系》《同步录音录像:从"可以"到"应当"的制度跨越》《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与二审开庭的双突破》《涉案财物处置:从"对人的诉讼"到"对物的程序"》,见"李蒙不蒙你"微信公众号。)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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