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AI仿冒带货怎么判?
9月16日,最高法发布4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时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
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扩大损害结果。张某、胡某通过直播等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信息,案涉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领域。网络暴力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损害不可逆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亦对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出规范。司法实践反映,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的适用条件,特别是“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好把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适用的考量因素。
本案例明确,对于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应当
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
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能够充分弥补申请人的损害等因素,审查损害是否难以弥补;
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中,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直播间侮辱诽谤他人,煽动粉丝实施网暴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张某、胡某二人粉丝量超2000万,案涉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已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商业利益受损,制止该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及时制止,受害人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蔓延,有效遏制恶意炒作、煽动网络暴力等乱象,对规范网络言行、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具有规范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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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陈伊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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