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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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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点

非党员村干部违法的处理处分: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范围:村委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2.2020年7月后职务违法:可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但因无级可降、无职可撤,不能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严重的依法向县级或乡镇政府提建议(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罢免)。

3.三类特殊情形:非职务违法(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不能政务处分)、2020年7月前(从旧兼从轻)、立案时已离任(按被处分时身份定)。

4.处理处分影响:县级或乡镇政府减发、扣发补贴、奖金。

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法行为

如何处理

(视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0月18日;解说词由纪法思享公众号整理)

男:非党员村干部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女:非党员村干部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2020年7月以后发生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予以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但不能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因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程度,应依法向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相应的处理。

男:听起来有些复杂,能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说说?

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身份特殊,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相关规定已进行明确。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根据《监察法》释义(2025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5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来说,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哪些我已经清楚了,其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女:《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特殊类型的公职人员,无编制、无级别,但是此类人员无级可降、无职可撤,无法给予其降级、撤职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本应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可以依据2018年《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2024年《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25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向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予以罢免。

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作出政务处分。

男:那么2020年7月以前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女: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监察机关不得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上述人员政务处分,但可以依照2018年《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立案时已离任,如何处理?

女:应依据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来确定。若其离任且未转任其他职务,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得再给予其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处置的处理决定。若其转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按照其被立案调查时的身份,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等给予其政务处分。

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无编制、无级别,受到处分处理后有什么影响?

女:《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扣发补贴、奖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2025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二十七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处理分这么多种情形,今天学到啦,以后再也不会混乱了。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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