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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6年9月1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具体解读如下,
一、中央纪委首次主导通报隐性债务问责案例的背后
本次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通报主要有以下几个关注点:
(一)本次是中央纪委首次参与并主导通报隐性债务问责案例:上升至政治高度
之前六次通报均为财政部单独进行,本次是中央纪委首次参与且为主导,其在顺序上位列财政部之前,显得另有深意。同天人民日报以《真刀真枪问责!化债绝非数字游戏》为题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这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精准落地、刚性落实,以助于形成“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财政专业监督溯源”的闭环治理格局。
显然,和财政部单独通报相比,中央纪委参与并主导通报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排查精准度、查处震慑力,更表明隐性债务整治绝非阶段性、运动式整治,而是会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中央纪委参与进来,也和近期开展的“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党的建设”部署相车相成。换言之,隐性债务的问责可大可小,大到会上升到政治问题。
(二)本次问责案例的内容亦值得关注:首次将“新官不理旧账“纳入追责范畴
1、本次通报覆盖省、市、区多个层级,以及陕西渭南、安徽阜阳、江西九江、四川宜宾、贵州毕节、宁夏银川等多个地区。
2、人民日报发文呼应尚属首次,其在文章中的提法比较有意思,
(1)提出“新增隐性债务多源于地方发展冲动、政绩观偏差,化债不实本质上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虚假执行、变通落实,通过篡改数据、账务腾挪、纸面消费等方式掩盖真实债务风险,严重误导宏观决策“。
(2)提出“长期以来,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益性国企一度成为隐性债务滋生、风险藏匿的‘避风港’,部分企业负责人凭借体制特殊性漠视债务管控政策、违规决策举债。
3、本次是首次将“新官不理旧账”纳入隐性债务追责范畴,如人民日报提出“债务无论形成于何时、源自哪一任,现任领导干部只要消极履职、拖延观望,未主动推进债务化解、未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就是对中央化债决策部署的落实不力、履职失责,必须依规依纪追责问责…精准破除了部分地方官员‘击鼓传花’的侥幸心态和推诿思维”。
(三)本次问责对象有所扩容
和之前主要聚焦国企、平台、政府及部门、金融机构等形成,本次问责对象进行了扩容,将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宜宾市原副市长兰宏彬等人纳入,并排在本次六起问责案例的前两位,同时其余四次问责案例中亦列明相关违规违纪人员,政治站位较高。
二、2022年以来,财政部已经累计通报7次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合计50起)
初步统计来看,2022年以来,财政部已经分别于2022年5月、2022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9月、2025年4月、2025年8月与2026年9月累计七次通报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目前已累计达50起(前四次分别为8起案例、最近三次分别为6起案例)。
(一)20225月: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首次官网通报
2022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并在官网通报了其中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体现出中央近年来针对地方隐性债务关于“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反映出财政体系对隐债化解不实以及隐债新增两大问题比较关注或者说比较在意。
(二)20227月: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首次披露了债权人
2022年7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直指陕西延安、黑龙江牡丹江、贵州遵义、江苏洪泽县、安徽池州、山东沂南县、江西乐平、重庆黔江等8个地区的融资平台公司涉及的隐性债务问题。
和2022年5月那次通报相比,本次通报案例中把债权人信息也披露了出来,具体包括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工商银行乐平支行、景德镇农商行、九江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三)202311月: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首次通报两起银行被问责案例
2023年11月6日,财政部官网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隐性债务规模合计达到475.16亿元,直指湖北、陕西、广西、河南、四川、江西等地。不过和过去两次通报案例不同的是,本次还首次通报了两起银行被问责的案例,即农行陕西省分行和芜湖分行。
当然,对银行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仍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体系负责,财政部门这里仅负责汇总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
(四)20249月: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通过国企新增隐债等)
2024年9月19日,财政部官网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隐性债务规模合计达117.09亿元,直指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73.97亿元)、辽宁省营口市(19.96亿元)、湖南省(4.5亿元)、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3.4亿元)、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2.98亿元)、内蒙古包头市(0.68亿元)、海南省临高县(8.4亿元)和宁夏永宁县(3.2亿元)等地。
同时,本次问责对象除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地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工行、农行、建行、农发行等银行,这是自2023年11月第三次通报问责案例以来连续两次对银行这一主要进行问责,表明在隐性债务化解过程中,债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20254月:通报6起隐性债务案例
2025年4月18日,财政部官网通报6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隐性债务规模合计达43.7亿元人民币,直指内蒙古呼伦贝尔市(6.88亿元)、吉林四平市(2.85亿元)、黑龙江佳木斯市(15.73亿元)、河南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953.1万元)、云南昆明富民县(1.69亿元)和青海省海东市(16.45亿元)等地。
这6起案例中,有三起为通过国企新增隐性债务、两起通过PPP形式新增隐债以及1起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不过金额普遍较小。
(六)20258月:通报6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均通过国企新增隐债且金额较高)
2025年8月1日,财政部官网通报6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隐性债务规模合计达1410.14亿元人民币,直指辽宁沈阳市辽中区(5.2亿元)、福建厦门市(683.96亿元)、山东德州陵城区(1.45亿元)、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03.85亿元)、重庆武隆区(1.6亿元)、四川成都市(614.08亿元)等地。
这6起案例均是通过国有企业新增隐性债务,且金额普遍较高,如福建省厦门市、湖北武汉和四川成都等三地新增隐性债务体量均在100亿元以上。
(七)20269月:通报6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中央纪委主导)
2026年9月11日,中央纪委和财政部联合通报6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贵州毕节、四川宜宾、陕西渭南、安徽阜阳、江西九江、宁夏银川等区域,且金额均比较小。但是,和之前几次相比,中央纪委的主导与人民日报的发文成为本次通报的最大亮点。
二、历次通报案例的整体分析(一)缘由:聚焦化解隐债不实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新增隐债等方面
从通报的累计50起典型案例来看,问责案由聚焦于化解隐债不实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新增隐债两个方面。具体看,
1、化解隐性债务不实主要指借新还旧、规模变更等方面,如将偿还存量隐性债务的融资租赁借款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作化债处理等。
2、新增隐债是通报案例的最主要缘由,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对应的应付款、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名义、国企举债融资或占有国企资金、要求国企或银行垫资、欠付公益项目工程款、募资用于市政建设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通过平台和其它主体代政府借款、通过政府承诺和政府财政担保等方式对外融资、通过抵押土储和公益性资产或主体来融资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以及银行违法
总的来说,只要不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且有财政责任在里面,就属于新增隐性债务。
(二)区域:范围较广,覆盖25个省级行政区和46个城市
50起案例覆盖安徽(安庆、滁州、芜湖、阜阳),河南(信阳、孟州、许昌、开封),贵州(兴义、遵义、毕节),江西(贵溪、景德镇、抚州、九江),湖南(宁乡、长沙),浙江(湖州),甘肃(兰州),陕西(延安、西安、渭南),黑龙江(牡丹江、佳木斯),江苏(淮安),山东(临沂、德州),重庆(黔江、武隆),湖北(部分地区),广西(柳州),四川(成都、宜宾),天津,辽宁(营口、沈阳),吉林(通化、四平),内蒙古(包头、呼伦贝尔),海南(临高),宁夏(永宁、银川)、云南(昆明)、青海(海东)、福建(厦门)、湖北(武汉)等25个省级行政区和46个地级市。
(三)主体:覆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地方国企及金融机构等群体
从通报的50起案例来看,问责的对象既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旗下的融资平台、公益主体、地方国有企业等群体,还包括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群体,亦包括各级体制内人员,可以说范围非常广。
总体而言,新增隐债的融资方式以金融机构借款为主,涉及到债券融资的案例主要包括通报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等,其它市场化发债路径不受限。
三、早在2017-2018年期间,财政部便已多次问责隐债(涉及地方和金融机构)
实际上,早在2017-2018年财政部官网便披露过多起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案例。
(一)2017年初财政部致函五地政府及两部委,要求对金融机构等进行问责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94号),组织相关地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2017年1月,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河南、重庆、四川、山东等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两部委,以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财政部发给商务部的函件明确要求严肃追究上海爱建融租租赁责任,必要时督促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再问责;发给银监会的函件则要求对江苏金融租赁、山东国际信托、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2017-2018年期间,财政部进一步披露了相关违法违规举债案例
2017-2018年期间,财政部官网进一步披露了湖北、四川、宁波、云南和广西等地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例如,2017年7月,湖北省查处黄石经开区财政局向湖北劲牌投资举借1.1亿元的高息债务并以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进行了偿还。
再比如,2018年7月18日,财政部官网公开披露了宁波、云南省和广西等地区以BT、发行信托产品等方式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问题。
四、结语
(一)在“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方面,各部门之间应是有分工的。
1、人行牵头主导化解特定融资平台金融债务,其它金融部门配合,并与地方政府一起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即主导存量债务的化解、推动债权人适当让利、提供应急流动性支持。例如,目前正在推进实施的35号文,便是“一揽子化债方案”的核心。
2、财政部门会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即严防新增,同时还要对存量化债的质量进行监督。此外,财政部门还要牵头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如特别国债和特殊再融资债),通过中央加杠杆的方式承接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力度有限)。
这主要是因为,化债真正的主体责任在财政体系,如果处置不力或前后政策有所反复,最终还是要由财政体系买单,而财政资金无疑又是最宝贵的,用起来的门槛很高。
3、地方政府则需要强化自身的财经纪律,并积极向中央及各部委争取政策资源。
(二)总的来说,未来几年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关键期(如150号文便要求2027年6月底前要全部退平台且设定了退平台的门槛,比之前的2028年底提前了半年),期间为全面推动落实“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的政策导向,督导问责力度料会加大。
(三)本次中央纪委的加入,意味着隐性债务问责的政治站位及力度显著上升,其将与近年来强化的党建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行动结合在一起。这意味着,隐性债务问责不再是经济或债务问题,而是上升到政治和党纪国法层面的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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