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相较于全新奢侈品,二手奢侈品因年份、成色等因素价格相差悬殊。在从境外进口二手奢侈品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出于侥幸心理,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以达到少缴纳进口环节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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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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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广州某公司、曾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主要从事箱包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等,曾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9月间,广州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曾某决定,在“爱洋淘”网站上采购日本二手奢侈品等货物,并将相应货款及代购费、清关费支付至“爱洋淘”网站客服陈某(已判决)指定的账户。之后曾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方式,通过进境快件将货物走私入境。后上述货物由广州某公司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广州某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二手奢侈品共计4659件,经海关计核,该走私入境的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7908259.71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81249.83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80074.56元。
另查明,曾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曾某代广州某公司上缴纳人民币86000元,广州某公司上缴人民币5294074.56元,由宁波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暂扣。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广州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销售,曾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某公司、曾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州某公司面临的刑罚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曾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广州某公司、曾某均有自首情节;广州某公司、曾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广州某公司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广州某公司、曾某均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广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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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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