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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市场、促消费、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或配偶拥有本市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住房装修,共享数据验证通过的可“零材料”办理。每个家庭仅支持选择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为每平米1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符合我市贷款次数核减政策核减后贷款次数为零的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
三、实施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支持政策
新市民、青年人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时,以其申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贷款额度。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具体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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