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停止支付补偿金即视为豁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存在矛盾之处,应以对劳动者有利的方式解释。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放弃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明示方式通知劳动者,不能仅以消极不支付补偿金的行为视为豁免。
(3)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已有效免除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关系】
盛某 → 科技公司:劳动关系(盛某系科技公司财务总监,于2021年8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盛某 → 科技公司:竞业限制关系(双方签订《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科技公司 → 盛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
【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人)科技公司诉请法院确认:其以直接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已有效豁免被告盛某的竞业禁止义务,无需再向盛某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理由为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可自主选择以发送书面通知或直接停止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豁免或缩短乙方在竞业禁止义务下的义务"。
【被告答辩】
被告(被上诉人)盛某答辩称:其离职后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标准向其支付补偿金。关于补偿金标准,盛某主张为离职前月工资的60%,但因其手中持有的最终签署版本已被公司收走仅持有照片而无法举证,法院最终以科技公司提交的有盛某签字的版本为准。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盛某系科技公司财务总监,属于关键岗位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中第8.6条规定"在竞业禁止期内,甲方可自主选择以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或直接停止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豁免或缩短乙方在第8.1款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旦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即表明甲方豁免了乙方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时协议另一处约定盛某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未经科技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竞业限制行为。2021年8月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科技公司从未向盛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从未以明示方式通知盛某豁免其竞业禁止义务。盛某离职后一直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提出主张。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盛某作为财务总监确属关键岗位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科技公司所持盛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主张不予采纳。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明示方式通知,不能以消极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视为豁免。科技公司未就明确告知盛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盛某要求确认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举证,亦未举证证明盛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遵守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补偿金标准,因科技公司提交的竞业禁止协议有盛某签字,而盛某未能提交反证证明其上所载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与实际不符,法院对该版本中载明的标准予以采信。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盛某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两条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一方约定"用人单位书面同意—解除"的豁免路径,另一方约定"未书面通知—停止支付—解除"的豁免路径。在此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所处优势地位,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科技公司并未就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向盛某送达书面通知,亦未举证证明盛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盛某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竞业限制补偿金约8万元;二、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盛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未休年假工资约4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2023)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