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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长沙企业被恶意举报索财,能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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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本身不是犯罪,加上索要钱款才是敲诈勒索

二、以曝光为条件要钱,落点是敲诈勒索罪网络要挟索财定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数额与次数门槛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分野

三、三件已公布的舆情敲诈案,事实结构都指向敲诈勒索针对工程承建商的举报施压批量虚假下单后的投诉索赔反复投诉十余家生产企业

四、企业是被害方,走控告通道,不予立案后有两级救济报案与控告的权利差别不予立案的复议与复核控告材料按次数组织

五、三个问题决定刑事控告能不能成立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信息为由威胁索取财物,司法解释第六条直接指向敲诈勒索罪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本文讨论企业被人以“举报”“曝光”相要挟索要钱款时,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以及企业作为被害方可以走哪些程序。党中央于2026年7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劳务碰瓷、强迫消费等列为打击重点;湖南自2026年8月起陆续召开部署会议,公安机关已公布数批案例。这类行为的定性落点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文末以文字列出两份对照内容,供对照条文使用。本文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其他省份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这类行为的定性不取决于投诉有没有道理,取决于那份清单后面跟着的要求是什么。被投诉的企业,最初收到的往往不是索赔函,而是一份说得过去的“问题清单”:包装标识不规范、宣传用语不严谨、执行标准有争议、环保排放有瑕疵。这些事由本身可能在行政层面成立,也可能完全不成立,但它们共同的作用是把企业放在一个持续被检查、被曝光的位置上。

区分罪与非罪的落点不在事由本身,而在清单后面跟着的要求是什么。仅提出投诉、请求监管部门处理,属于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提出投诉的同时或者之后,以“继续举报”“持续曝光”为条件索要钱款,性质就变了。后者正是2026年这一轮专项斗争列为打击重点的“恶意索赔”与“舆情敲诈”。

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范落点,落点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与对准网络要挟的专门条款;能不能入罪还要过数额或者“多次”的门槛,与强迫交易罪的界分另有一套判断标准。

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写明: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这条对准的是以网络信息处置权换取财物的行为。同一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另一类情形: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企业遇到的是哪一种,取决于对方要的是钱款,还是单纯制造舆论。

数额标准来自法释〔2013〕10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湖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起点确定为四千元,达到这个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多次”是独立的入罪条件。法释〔2013〕10号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在恶意索赔类案件里的意义在于:单次索要几百元、一千元,够不上数额门槛,但同一团伙在两年内对不同商家反复索要,次数本身就构成入罪事由。

索财行为有时会被同时评价为强迫交易罪,两者在事实相近时的分野需要正面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发布的一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给出过区分方法: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者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三个方面判断。被害方有真实需求、行为人实际提供了对价合理的服务,落在强迫交易一侧;没有真实需求、没有提供实质服务、对价明显不合理的,落在敲诈勒索一侧。该批案例发布于2022年12月,此处按现行规则参照使用。



▲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与次数门槛,依据见文末

这三件案件的定性落点一样:投诉举报本身合法,被当作索财的施压工具使用时,才进入敲诈勒索的评价范围。湖南公安机关2026年9月公布的两批案例中,有三件属于企业作为被害方的类型。

湘潭县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行为人专门针对全国多个省、市、县的农村道路护栏工程承建商,以护栏质量不合格为由,通过12345或者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络举报,并声称将持续曝光,迫使承建商支付“检测费”“合作意向金”;承建商因担心影响工程款拨付或者商业信誉而付款后,行为人再以“看错图纸、项目质量合格”为由撤销举报。该案破获15起,涉及9省26市,非法获利超百万元,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案由落点为敲诈勒索。

永州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行为人专门研究电商平台的规则漏洞,用软件寻找停业未注销的店铺,再用多个账户虚假下单,在商家未按时发货时向平台投诉索赔,并辅以“刷差评”等手段施压,非法获利1061万余元,涉及受害商家逾万户,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娄底新化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行为人假借监督企业守法经营之名,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针对新化县及周边县市的十余家生产企业,虚构夸大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反复投诉举报,持续制造负面舆情,倒逼企业出钱“消灾”,其中6家受害企业共计被敲诈10余万元;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三件案子的事实结构一致:选择有稳定经营场所、在意商誉、倾向于“花钱消灾”的经营主体;用可以反复发动的投诉举报作为施压工具;单笔索要金额不大,但对象多、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这个结构正好对应前面提到的“多次”入罪条件。



▲ 三件已公布案件的事实结构对照,来源见文末

企业在这一类案件里的身份是被害方,报案与控告两条通道都可以用,走控告通道能多拿两项后续权利。不予立案的,还有两级救济和一条检察监督通道,时限是有明文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企业是财产权利被侵犯的一方,走控告通道更合适——控告人身份带来两项后续权利:不予立案时要求告知原因,以及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复议与复核的具体时限来自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两个“七日”是问答场景里最常被漏掉的信息。

由于“多次”是独立的入罪条件,控告材料不应当只围绕单笔金额展开。需要整理的是:每一次投诉举报的时间、平台与受理编号;每一次索要的金额、方式与转账记录;同一行为人在不同被害人处的行为记录;能够说明对方没有真实维权诉求的材料,例如投诉事由与其后续表述前后矛盾、同一事由在不同对象上重复使用、索要金额与所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全国扫黑办设有统一的线上举报平台(12337),各级扫黑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另有举报渠道。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在2026年8月公开征集市场监管领域涉黑涉恶线索,这类渠道与企业自身的刑事控告并不冲突,可以作为并行手段。



▲ 被害方可走的通道与时限,依据见文末

企业面对以举报、曝光为条件的索财行为,第一件要做的事不是判断投诉本身有没有道理,而是把它放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与法释〔2013〕21号第六条下面看:有没有以信息处置权换取财物、有没有达到数额或者多次的门槛、对方有没有真实的维权诉求。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决定的是刑事控告能否成立,而不是民事纠纷谁占理。

程序上,企业以控告人身份提出的刑事控告,在不予立案时有两级救济和一条检察监督通道;单笔金额不大、次数多的案件,材料要按“多次”来组织,而不是按单笔金额来组织。

表一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与次数门槛

数额较大:司法解释的幅度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湖南省实施细则确定的起点为四千元,达到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释〔2013〕10号第一条与第三条、湘高法发〔2023〕4号第(十五)项。

数额巨大:司法解释的幅度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释〔2013〕10号第一条。

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的幅度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释〔2013〕10号第一条。

可以减半认定的情形: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实施等七种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依据是法释〔2013〕10号第二条。

网络要挟的专门条款: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依据是法释〔2013〕21号第六条。

表二 被害方可走的通道与时限

报案与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审查与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复议: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复核: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依据同上。

检察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涉黑涉恶线索渠道:全国扫黑办统一线上举报平台12337;各级扫黑办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举报渠道可以并行使用。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意见。个案结果受证据、事实、地域裁判尺度影响,文中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其他省份可能存在差异。所引案例来自湖南省公安厅、湘潭市公安局公开发布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单位已作化名处理,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如有纠纷建议线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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